京政征告(2019)01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19年9月10日,鄂政土批【2019】1065号批复《京山市2019年度第3批次(工矿废弃地)城市建设用地》。现将该批次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京山市2019年度第3批次(工矿废弃地)建设用地(第1块)
二、征用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以勘测定界图所示的四至为准
三、被征地村及征用面积:
观音岩林场(国有林场),面积为0.7294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 | 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 | |
农 用 地
| 水田 | / | 21.06 | 25.74 |
水浇地 | / | 23.166 | 28.314 | |
旱地 | / | 21.06 | 25.74 | |
坑塘 | / | 51.48 | ||
园地 | / | 51.48 | ||
林地 | / | 37.44 | ||
其他农用地 | 0.7294 | 46.8 | ||
建设用地 | / | 46.8 | ||
未利用地 | / | 23.4 |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自然资然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费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