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州)、县(区)住建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下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及回访保修工作,让搬迁群众住上“安全房”“放心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口
对集中建设安置点,竣工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单位预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住户代表或村(居)委会组织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对分散建设安置点,由乡镇相关管理机构集中组织验收。验收时重点核查:是否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房屋基础有无异常沉降,主体有无影响安全、功能及观感的裂缝;房屋周边有无地质灾害隐患,室外地面、散水等有无沉陷、开裂、隆起;屋面、外墙面及卫生间有无渗漏;门窗安装是否牢固、启闭是否正常;给排水、建筑电气等是否使用正常;工程质量主要控制资料是否齐全等。
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责任单位整改并复查。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形成竣工验收结论,纳入工程档案资料。对集中建设安置点,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竣工标牌。凡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二、加强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登记
各有关市(州)主管部门要对下辖县(区)竣工验收及备案登记工作进行检查,加强督促指导。各县(区)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监督指导建设单位落实竣工验收责任,加快办理备案登记。
对集中建设安置点,各县(区)主管部门要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对分散建设安置点,各县(区)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对竣工验收进行抽查。对不具备验收条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隐患的,责令改正到位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建设程序不完备、质量控制资料严重缺失的,应责令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鉴定检测,确保工程结构安全。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提交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对分散建设安置点,由乡镇相应管理机构提交工程验收合格汇总资料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备案机关根据提交的资料,结合验收监督(抽查)情况,办理备案登记。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做好房屋质量回访保修工作
各县(区)主管部门要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有关规定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保修责任。要畅通房屋质量问题反映渠道,确保住户能将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顺畅地反馈,并能得到迅速处理。
工程交付前,施工单位应在每一个安置点安排维修人员,确保住户反映的质量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整改。在交付后期,施工单位应制定回访计划,公布保修联系方式。要重点回访屋面和墙面防水工程,特别在雷电暴雨、大雪冷冻等恶劣天气和异常气候条件下应及时开展回访保修工作。回访过程中若发现房屋存在质量缺陷应及时解决。
各县(区)主管部门要对房屋质量回访保修情况进行督查,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回访保修、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