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京山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荆门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荆环委办〔201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大气点源和面源污染、优化城市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城市总体规划等为划分依据,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合理划定禁燃区范围,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创造有利条件。
二、禁燃区概念
(一)禁燃区是指市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在禁燃区范围内,除集中供热设施外,按照生态环境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禁止使用Ⅲ类高污染燃料,包括: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粉、煤泥、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三、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三)《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
(四)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
(五)《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规定。
(六)《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七)荆门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荆环委办〔2019〕8号)。
四、划定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步实施。市政府统一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二)由内到外,突出重点。结合本市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城市路网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按照由内到外扩展的原则划定禁燃区,其中新市城区、京山经济开发区、京山温泉新区和永兴镇规划区等区域作为重点,率先划定实施。
(三)结合发展,适时调整。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适时拓展禁燃区划定范围。
五、禁燃区范围
京山禁燃区范围包括新市城区、京山经济开发区、京山温泉新区和永兴镇规划区。
禁燃区四至范围:北起长荆铁路(含京山殡仪馆和马刨泉公墓),南至南环路,东起随岳高速与永兴大道连接线,西至凤凰路。
六、禁燃区高污染燃料使用规定
(一)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新、扩、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项目。
(二)对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适时公布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的时间。对涉及重大民生项目,经市政府同意暂时保留或批准延期实施。对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予以关停。
七、工作职责与管理措施
成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和有关镇(区)负责人为成员的京山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开展。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环保局负责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控制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除集中供热设施外,禁止在禁燃区审批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项目。加强对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情况的检查,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宣传工作。
(三)市发改局负责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推动居民用气、企业用气的合理定价工作。推动工业园区建设集中供热设施,统筹规划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工作。
(四)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对禁燃区内企业营业证照实行设立、变更、注销;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严格审查,确保高污染燃料项目不落户禁燃区范围内。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城市规划区的界定解释工作,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集中供热、燃气管道的规划报批工作。
(六)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快天然气覆盖推进力度,加快禁燃区燃气管网的铺设工作,负责禁燃区内建筑工地各类用煤设施的取缔和整治工作;对餐饮业主和露天烧烤进行规范整治,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炉灶、烧烤设施予以规范取缔。
(七)市科技和经信局负责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负责对禁燃区内涉及高污染燃料的落后产能进行淘汰。
(八)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煤质进行依法监管,严厉打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规销售高污染燃料行为,负责对禁燃区内个体工商户的营业证照进行严格核发、变更、注销。
(九)新市镇、永兴镇、京山经济开发区、京山温泉新区负责各自辖区的禁燃区划定政策宣传工作,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并开展专项整治。
(十)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的工作秩序。
(十一)市财政局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已建成重点项目技术改造和淘汰产能的支持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各自承担的主要任务,认真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推动禁燃区工作顺利开展。
(二)紧密配合协作。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联动共管的整体合力。特别要围绕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供应等方面,各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严格时限、加快进度,实现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与推广清洁能源的协调推进,最大限度减少因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进一步规范禁燃区管理秩序。
(三)深入宣传发动。各责任单位要采取深入宣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法治观念。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关注、参与禁燃区划分和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市政府督查室、市考评办等部门要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京山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docx
京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