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0-07-16
信息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鄂人社发〔2020〕31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切实帮助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实施更加有效的帮扶措施,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现就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对象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各类单位(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符合缓缴条件的,可以申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二、缓缴条件

申请缓缴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今年以来营业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50%(含)以上;

(二)今年2月以来,能够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全体职工发放工资(或停工停产期间发放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三)裁员(减员)率不超过5.5%,具体按提出缓缴申请当月单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与2020年1月缴费人数(剔除新增退休人数)相比减少幅度不超过5.5%计算;

(四)2020年1月正常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

(五)单位提出缓缴申请当月不在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内。

三、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四、缓缴处理

(一)缓缴期间,正常申报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算滞纳金,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二)享受免征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单位,原则上不缓缴。如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不计算滞纳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三)单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缓缴期间正常享受相应的三项社会保险待遇。

(四)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或申请转移养老、失业保险关系的,可实行“退(转)一补一”,由单位及职工个人一次性缴纳该职工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后,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或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五)缓缴期满次月,单位应一次性缴纳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不在同一地参保的单位,若经批准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执行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不必另行申请。

五、缓缴批准权限

(一)缓缴申请经参保地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参保地人社部门可委托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二)各地批准缓缴情况,定期向省人社厅备案。

六、缓缴办理程序

(一)单位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缓缴申请,提供或填写以下资料: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核表(内附承诺书);

2.单位财务报表,主要是单位资产负债表或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

3.今年2月以来单位发放职工工资或生活费的财务凭证。

(二)受理时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发现不符合缓缴条件第(一)(二)条的,向单位说明理由,不予受理其缓缴申请;符合缓缴条件第(一)(二)条的,予以受理。

(三)受理缓缴申请后,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或部门间数据共享,查询核实以下情况:

1.单位2020年1月是否正常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

2.提出缓缴申请当月、2020年1月单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据以计算缴费人数减少幅度;

3.提出缓缴申请当月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内。

(四)受理缓缴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缓缴的意见。不予批准的,应向单位说明理由。

(五)被批准缓缴后2个工作日内,单位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社会保险费还款协议书》,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六)缓缴批准后由负责审批的人社部门在一个月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递缓缴企业名单及缓缴期。

七、有关要求

(一)优化政务服务。大力推行“一窗通办”“一网通办”,对于参保单位的缓缴申请,各地要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统一受理、及时分办、限时办结、按时反馈,为困难企业办理缓缴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二)注重工作协调。各地人社部门政务服务工作机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行政与经办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办理缓缴业务。

(三)做好报备工作。各地人社部门要做好缓缴台账记录,今年8月至明年1月的每月第5个工作日,各地将上月批准缓缴情况报市级人社部门,市级人社部门汇总后报省厅。

(四)加强诚信建设。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如查实使用虚假数据、资料等骗取缓缴资格的,取消缓缴资格,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并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关于缓缴的规定按本通知调整。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