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街道人社服务中心:
为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于2020年7月1日前实现了灵活就业,并办理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灵活就业登记,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一)在原劳动人事部门办理了招工招干手续中的下列人员:1、大龄失业人员(2019年12月31日前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40周岁女性或者年满50周岁的男性);
(三)残疾人;
(四)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五)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
(六)离校2年以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及时限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并按不超过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60%给予补贴(社保缴费比例超过5档的,按第五档给予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办理了招工招干手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020年新增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分四次拨付到位。第一年拨付2020年7~12月补贴,第二年拨付2021年1~12月补贴,第三年拨付2022年1~12月补贴,第四年拨付2023年1~6月补贴。离退休不满3年的人员,第一年拨付2020年1~12月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缴费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由社保缴费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认定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由户籍所在地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对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20年8月15日--9月20日为2020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时间。10月底前完成公示、审批工作,11月底前完成补贴资金给付。
第二年、第三年享受补贴人员,于次年8月份凭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交市人力资源市场(金瑞物流园路口)就业援助窗口。因特殊原因,当年未申报补贴的,可以延期一年受理申报。延期一年仍未申报的,不予追溯受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2、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两项或任一项补贴政策享受期满的;
3、终止个体经营或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
4、实现单位就业或公益性岗位安置的;
5、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失业补助金待遇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7、依据相关规定应当不再享受的其他情形。
三、申办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地人社服务中心填写《京山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经镇区(街道)复审签章后,可通过“线下线上”两种渠道申办社保补贴:线下申报可将《京山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提交给人社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办理。线下申报有困难的,可电脑登录 “湖北政务服务网”实行网上申报,《京山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作为附件上传,其他相关资料可邮寄人社服务中心办理;
(二)镇区(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初审补贴对象认定资料和灵活就业资料,填写《京山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花名册》,公示无异议后签章并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公示,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并拨付补贴资金至就业困难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四、申报资料
以下资料均为一式两份,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和各镇、区(街道)人社中心各一份,按顺序摆放:
1.《京山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2. 补贴对象认定资料(招工招干证明、残疾证、普通高校毕业证书、低保证、零就业家庭认定表、贫困人员证明材料等);
3. 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2张(银行开卡用)。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事关就业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各镇区(街道)人社服务中心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开展政策宣传,严格依规办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