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2101142452XW/2020-0220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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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京山市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8 00:00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京山市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自2020年9月18日起执行。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一、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定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工作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均对“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国务院于2019年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法定程序,并对决策事项“召开听证会”“公众参与”作出了原则规定。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位法的有关要求,我市决定在全市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定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

二是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08年)关于“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具体要求,我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实践;同时,对标《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相关中央文件要求,我市也通过“依法行政考评”等方式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等决策程序工作的监督。为全面推进此项工作,我市拟将上述工作制度化,进一步规范听证程序。

二、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定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范围。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在以下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举行听证: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

2.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事项;

3.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二是进一步明确“听证组织机关”。

《通知》规定,拟作出重大决策的行政机关是听证组织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听证。2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重大决策的,由牵头机关组织听证。

三是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质量和效率。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通知》对听证过程中的公开方式予以了明确;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效率,规定了听证会公告期限、确定以及公布听证会参与人员名单期限、听证会相关材料送达期限及听证结果的运用。

四是明确管理与监督职责。明确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采取上级主管机关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并重的监督方式。

五是明晰需要公示的重要事项的范围。行政机关在实施下列事项之前,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1.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2.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

3.公务员录用,重要的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六是确定公示的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市政府网站、政府办公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报刊、广播、电视、电子信息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公示。

七是强调公示结果的运用。要求行政机关在公示期内应当广泛收集并分析群众对公示内容的反馈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建议。在公示期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采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将结果告知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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