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1-01-25 12:08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2020年,根据京山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依法公开政务信息,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相关政策、政务信息。现就我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0年,我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三农”的工作思路,及时细化分解任务,全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318条,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做法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我局始终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注重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了由局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遵循“一事一审”及“预先审查”的原则,保质保量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加强规范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我局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相关制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程序、方式和时限。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把政务公开定位在优化经济环境,提高行政效率,遏制权力腐败方面。积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增强了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主动性,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三)加强载体建设,畅通公开渠道。我局结合政府网站的整治,认真对部门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对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门类,审核后及时上传到有关单位后再上传到网站,同时通过其他新媒体进行公开发布,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提高工作透明度,充分满足群众知情权。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
制作数量

本年新
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0

0

0

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261

-34

227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0

0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29

8

37

行政强制

0

0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减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0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

政府集中采购

54

9033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2.重复申请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六)其他处理







0

(七)总计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由于机构改革合并,信息量剧增影响了信息发布的及时性。

2.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主动公开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针对不足,本局通过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改进:

1. 加强信息收集、编写、公布等工作的统一管理,进一步提高报送信息的主动性,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全面。

2. 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建立稳定的信息公开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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