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京山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京政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17年8月,我市制定并出台了《京山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该办法为规范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提供了根本遵循,但是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需要完善之处。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活条件的改善,农村居民对“喝好水”的期盼越来越高,国家对农村供水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适应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新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及时修订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七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立法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供水管理等内容。明确了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农村和乡镇供水工作中的职责,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和乡镇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明确了农村和乡镇供水规划的编制程序、编制原则、工程建设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内容。提出了农村和乡镇供水规划应当与城市供水规划相衔接,纳入城乡规划,逐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方面按照工程的规模和性质,采取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章供水与用水。明确了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确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供水价格确定的原则、要求、程序等。规定了农村供水价格实行计量收费,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第四章设施管理和维护。明确了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的具体要求、供水设施的保护、维修养护基金的建立和使用等。要求建立县级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较大的设施维修、设备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的相关费用,对基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五章水源与水质。明确了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设定了水源保护区内的禁止性行为,并从严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源保护、水质监管、应急供水中的管理职责。规定了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对供水单位、工程参建单位、用水户以及相关组织或个人的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第七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办法实施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