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2101142452XW/2022-03302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市文旅局 生成日期: 2022-11-21
文 号: 京政办发〔2022〕23号 有 效 性: 废止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京山市文旅大健康产业用地保障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1 00:00信息来源:市文旅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京山经济开发区,京山温泉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京山市文旅大健康产业用地保障支持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1月21日

京山市文旅大健康产业用地保障支持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破解我市文旅大健康产业的发展瓶颈,激励市场主体投资,加快项目建设步伐,助力“旅游活市”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2号)精神,结合京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文化、旅游、体育、教育、医疗、康养类项目(以下统称文旅大健康产业类项目)。

第二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项目投资额度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文化旅游大健康产业类项目。

第三条  新投资建设的文旅大健康产业类公益项目,不受投资额度限制,比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文旅大健康产业类项目(项目资产全部自持)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章   用地保障政策

第四条  组卷报批。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后,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项目服务单位,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负责项目组卷上报审批程序中的相关工作。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自《项目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50日内完成基础性资料整理并提交;组卷报批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征地前期完整资料后40日内完成报批。

第五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用地。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文旅大健康产业类项目建设用地,必须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并做好过渡期台账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项目投资合同和项目规划,保障项目建设用地。

第六条  城镇开发边界外用地。对于城镇规划边界之外的文旅大健康产业类项目建设用地,采取点状供地,鼓励集约节约用地,优先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部分项目可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投资主体根据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编制项目建设规划。确需使用新增集体建设用地的,由村集体立项并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关基础性资料后方可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综合统筹。集体建设用地价格比照城区同类地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评估会商后确定。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系列政策出台前,采取租赁的办法保障用地,租赁价格按区域内平均价格确定,待政策明确后再按新政策执行。允许采取村集体土地入股的办法,合作投资开发。

第七条  项目建设用地规模实行上限控制。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2亿元以内的,按每亩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第八条  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到位后,投资主体须在一年内完成土地摘牌,两年内项目形象进度超过30%。

第三章   财税支持政策

第九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内,资产全部自持的项目(投资主体自主投资持有,不转让出售不动产),按照土地出让金超出土地成本价溢价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助奖励,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运营等;自持资产20%以上的项目(自持资产占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以上),按照土地出让金超出土地成本价溢价部分30%的标准给予补助奖励,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运营等。

第十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及以上,资产全部自持的项目(投资主体自主投资持有,不转让出售不动产),按照土地出让金超出土地成本价溢价部分100%的标准给予补助奖励,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运营等;自持资产20%以上的项目(自持资产占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以上),按照土地出让金超出土地成本价溢价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助奖励,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运营等。

第十一条  土地成本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征收办和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测算后核定,实行分类分区域统一定价。

第十二条  资产全部自持的项目比照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免缴。

第十三条  资产全部自持的项目出让土地过程中产生的耕地占用税、契税,按50%的标准给予投资主体奖励。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十四条  奖励节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运营等补助奖励分三个节点进行:项目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时,兑现奖励资金总额的30%;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兑现奖励资金总额的35%;项目竣工并投入运营后,兑现奖励资金总额的35%。

第十五条  评估验收。在第一、二节点奖励兑现时,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项目服务单位参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投资主体当期投资额进行评估,验收完成后,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进度奖励;待项目完成全部投资,经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评估,由项目服务单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参与项目投资整体验收合格后,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结算兑现奖励。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项目经评估验收达到奖补标准后,由市财政局按财政资金管理流程,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单次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奖励在一个月内兑现完毕。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自持资产和转让资产的界定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认定,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存档备案。

第十八条  自持资产项目自建成运营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如五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须重新签订协议,将投资主体享受的优惠政策(动产或不动产)全部退还市政府及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方能正常办理不动产权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自持资产五年内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转让的,原投资主体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受让方承接。

第二十条  投资主体须按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推进项目建设;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达到投资合同约定建设进度的,不再继续享受本政策。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运营五年内因经营困难而破产的,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项目奖励部分作为债权进行追偿。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程序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  在文旅大健康产业类项目区内新投资建设且符合投资规划的项目,上级另有明确支持政策的,与本办法同时享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市文旅局负责解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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