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京山经济开发区,京山温泉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京山市文旅大健康产业用地保障支持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1月21日
京山市文旅大健康产业用地保障支持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破解我市文旅大健康产业的发展瓶颈,激励市场主体投资,加快项目建设步伐,助力“旅游活市”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2号)精神,结合京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文化、旅游、体育、教育、医疗、康养类项目(以下统称文旅大健康产业类项目)。
第二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项目投资额度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文化旅游大健康产业类项目。
第三条 新投资建设的文旅大健康产业类公益项目,不受投资额度限制,比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文旅大健康产业类项目(项目资产全部自持)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章 用地保障政策
第四条 组卷报批。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后,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项目服务单位,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负责项目组卷上报审批程序中的相关工作。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自《项目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50日内完成基础性资料整理并提交;组卷报批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在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征地前期完整资料后40日内完成报批。
第五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用地。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文旅大健康产业类项目建设用地,必须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并做好过渡期台账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项目投资合同和项目规划,保障项目建设用地。
第六条 城镇开发边界外用地。对于城镇规划边界之外的文旅大健康产业类项目建设用地,采取点状供地,鼓励集约节约用地,优先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部分项目可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投资主体根据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编制项目建设规划。确需使用新增集体建设用地的,由村集体立项并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关基础性资料后方可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综合统筹。集体建设用地价格比照城区同类地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评估会商后确定。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系列政策出台前,采取租赁的办法保障用地,租赁价格按区域内平均价格确定,待政策明确后再按新政策执行。允许采取村集体土地入股的办法,合作投资开发。
第七条 项目建设用地规模实行上限控制。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2亿元以内的,按每亩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第八条 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到位后,投资主体须在一年内完成土地摘牌,两年内项目形象进度超过30%。
第三章 财税支持政策
第九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内,资产全部自持的项目(投资主体自主投资持有,不转让出售不动产),按照土地出让金超出土地成本价溢价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助奖励,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运营等;自持资产20%以上的项目(自持资产占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以上),按照土地出让金超出土地成本价溢价部分30%的标准给予补助奖励,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运营等。
第十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及以上,资产全部自持的项目(投资主体自主投资持有,不转让出售不动产),按照土地出让金超出土地成本价溢价部分100%的标准给予补助奖励,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运营等;自持资产20%以上的项目(自持资产占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以上),按照土地出让金超出土地成本价溢价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助奖励,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运营等。
第十一条 土地成本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征收办和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测算后核定,实行分类分区域统一定价。
第十二条 资产全部自持的项目比照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免缴。
第十三条 资产全部自持的项目出让土地过程中产生的耕地占用税、契税,按50%的标准给予投资主体奖励。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十四条 奖励节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运营等补助奖励分三个节点进行:项目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时,兑现奖励资金总额的30%;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兑现奖励资金总额的35%;项目竣工并投入运营后,兑现奖励资金总额的35%。
第十五条 评估验收。在第一、二节点奖励兑现时,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项目服务单位参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投资主体当期投资额进行评估,验收完成后,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进度奖励;待项目完成全部投资,经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评估,由项目服务单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参与项目投资整体验收合格后,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结算兑现奖励。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项目经评估验收达到奖补标准后,由市财政局按财政资金管理流程,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单次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奖励在一个月内兑现完毕。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自持资产和转让资产的界定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认定,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存档备案。
第十八条 自持资产项目自建成运营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如五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须重新签订协议,将投资主体享受的优惠政策(动产或不动产)全部退还市政府及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方能正常办理不动产权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自持资产五年内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转让的,原投资主体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受让方承接。
第二十条 投资主体须按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推进项目建设;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达到投资合同约定建设进度的,不再继续享受本政策。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运营五年内因经营困难而破产的,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项目奖励部分作为债权进行追偿。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程序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 在文旅大健康产业类项目区内新投资建设且符合投资规划的项目,上级另有明确支持政策的,与本办法同时享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市文旅局负责解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