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2101142452XW/2022-0321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22-12-29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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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29 00:00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一、出台背景

按照国家、省关于持续扩大消费的决策部署,支持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确保政策持续发力,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支持合理住房消费的若干措施》。

二、目标任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解决好住房民生作为提升政治站位的大事,健全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长效机制,释放房地产市场消费潜力,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拉动作用。通过持续实施系列购房补贴、展销促销、合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额度等政策措施,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

三、出台《若干措施》的依据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阶段性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22〕226号);

(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0号);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市级领跑促进中心城区人力资源集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发〔2021〕16号)。

(六)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

四、主要内容解读

《若干措施》共分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政策、金融政策、加大住房补贴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支持集中批量购房、优化政务服务质效等方面。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住房公积金是城镇居民购房贷款的首选,为充分释放住房消费潜力,减轻市民购房负担,《若干措施》提出了“三取消”,即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比例限制,提取后账户余额保留百元位;取消异地职工购买商品房贷款办理限制;取消“取贷二选一”限制,职工在购房提取公积金后仍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关于购房贷款首套房标准和首付比例。过去各城市对首套房的认定基本为“认房又认贷”,即只要城镇居民拥有一套住房,不管其是否贷款,再次购房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均执行二套房政策。根据国家出台的支持改善性住房的政策,《若干措施》提出了首套房的认定为“认贷不认房”,即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政策。同时,为减轻居民家庭的购房负担,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将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由过去的30%降低为20%;对二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由过去的50%降低为30%。

(三)关于加大非中心城区户籍人员和大学毕业生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补贴力度。非中心城区户籍人员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每户1.5万元给予补贴,《若干措施》将购房补贴一律提高到每户2万元。同时,将非中心城区户籍人员和大学毕业生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补贴政策延长到2023年11月20日止,受理购房补贴申请的截止日期延长到2024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受商品房滞销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若干措施》从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金融支持等方面为房地产企业减负。一是对符合展期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予以展期支持,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做到应展尽展。二是对部分困难的开发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与企业协商调整还款方式,采取利随本清的方式减轻资金压力。三是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房地产企业并购贷款支持,有效缓解市场主体资金链运行压力。四是阶段性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根据商品房销售进度和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将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由10%下调为5%。

(五)关于激发市场活力。一是支持成立房地产业协会,通过协会、各类线上线下平台,举办房交会、产品促销活动等多种形式,促进商品住房消费。二是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购房团购活动,通过团购优惠活动拉动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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