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湖北省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若干措施》,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果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呢?京山市人社局将从劳动者的就业权益、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方面来为大家解答。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哪些?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科技进步,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其就业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稳定就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例如: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都属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1.如何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平台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违规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严禁采取诱导、强迫等方式,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转化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2.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签订怎样的合同?
对于与平台企业构成劳动关系的平台自有员工,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保障其权益。对于与平台企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平台企业对其进行实际劳动管理的网约劳动者,平台企业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对于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其他情形的个人,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3.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如何保障?
企业应科学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片面按照最高效率、最低成本设置“最严算法”,将劳动者“困在系统里”。 企业制定修订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应当充分听取工会和劳动者代表意见建议,并公示告知劳动者,让“游戏规则”的制定不再是企业“一家之言”。 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范围,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企业应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在高温、大雪、强降雨等恶劣天气下连续户外工作的,应适当给予补贴。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