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回应:对加价转供主体将纳入失信者名单。
企业、群众反映:转供电收费不规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对此有何具体举措?
市市场监管局:针对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对转供电及物业服务收费不规范问题,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从3月10日起,开展为期5个月的转供电及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整治,通过宣传价格政策,切实落实国家目录电价及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减少企业用电成本,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本次将对5G基站、工业园区、楼宇、商业综合体、物业等转供电收费行为和物业服务单位收费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电价属于政府定价,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目录电价标准。转供电主体必须按政府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标准向城乡居民、一般工商业用户收取电费,超标准收费属违法行为。城乡居民合表用电电价为不满1千伏0.580元/千瓦时。一般工商业电价为不满1千伏0.6907元/千瓦时。
对于转供电正常电损,按规定的转供电区域“水电总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可纳入物业收费范围,供电损耗计算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表计量数的7%”执行。转供电区域电损应通过物业费或租金形式收取,不得通过电价加价或收取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收取。
按照我市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供电部门在计收电费时,按电价水平的95%结算。转供电主体应足额传导至一般工商业用户。在物业服务收费方面,我市辖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市辖区高标准住宅(含别墅、花园洋房、酒店公寓等)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主体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另行制定。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所辖行政区域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外的物业服务,由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主体,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
广大市民若发现转供电主体收取电费超过目录电价,请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对经查证的转供电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整改,督促清退,依法处罚,并纳入失信者名单,按规定公开处罚信息,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