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京山经济开发区,京山温泉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京山市实施“安家工程”推进就地就业十条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12日
京山市实施“安家工程”推进就地就业
十条措施(试行)
一、主体送工补贴。送工主体(含人力资源机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镇村干部、劳务经纪人等)为企业招聘正式员工,稳定就业并新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送工主体补贴。所送员工12个月内重复入职的,不得再次申请补贴。送工主体不得向已在园区企业就业的员工开展招聘等活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以工带工补贴。企业老员工引荐新员工入职并由本单位缴纳社保满6个月以上,除企业奖励外,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引荐人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交通补贴。对当年从京山市外返回市内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个人,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返乡交通补贴。返乡人员需提供在外地就业6个月工资流水凭证或在外地缴纳社保凭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四、返乡就业生活补贴。当年返乡到京山城区和京山经济开发区、宋河精细化工产业园、钱场中小企业产业园、孙桥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园等“一区三园”规上企业,从事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农产品深加工、新型建材四大产业类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满1年的个人,一次性给予3600元的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购房补贴。非中心城区户籍返乡人员,2022年12月31日前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契税完税凭证的给予购房补贴,标准参照《京山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人力资源集聚二十条措施》(京政办发〔2022〕1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技能培训补贴。鼓励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和新型学徒制培训,岗前培训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培训机构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按每人每年4000-6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最多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七、大学生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在京山市内首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2人以上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对认定为荆门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团市委)
八、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吸纳脱贫人口,或企业招用退役3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奖补。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各1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九、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试用期人员、弹性工作制人员、因用工需要返聘的退休人员,园区企业与其签订用工协议,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按实际支付保险费的50%给予企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配套保障服务。方便子女入学。园区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满1年,其子女处在义务教育阶段,在城区有住房的按学区就近入学,无住房的在城区统筹安排入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在园区增加幼儿托管机构。(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京山经济开发区)提供老人照料服务。将园区职工父母照看纳入“三留守”服务范围。依托养老服务驿站、日间照料中心,为老人提供吃饭、娱乐等生活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对符合长护险申报条件的失能老人,开通“绿色通道”,经专家评定后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长护险待遇享受范围,可自愿选择居家护理或养老机构护理。(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各镇、街道)建立镇村干部、卫生院医生“双包保”制度。为园区职工父母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及时提供免费送医、健康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开展困难职工“两节”送温暖等常态化帮扶活动。(责任单位:市总工会)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推进园区及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档升级,为小吃购物娱乐等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场所产权为京山经济开发区或京诚集团的,为经营主体每年减免房租3个月。(责任单位:京山经济开发区、京诚集团)配套完善园区职工文体活动场地5个以上。(责任单位:市文旅局)每年组织2场以上园区青年联谊会。(责任单位:团市委、市妇联)每年组织2场以上园区职工文体活动。(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文旅局)提供健康服务。每年为园区企业职工至少提供一次义诊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局)每年为园区企业女职工组织一次免费“两癌”筛查。(责任单位:市卫健局、市妇联)市内医疗机构开辟企业职工服务窗口,畅通就诊通道。(责任单位:市卫健局)方便上下班出行。完善交通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优化公交线路,增加园区内及园区至中心城区公汽班次、站点,延长运营时间。(责任单位:京诚集团)
本措施与我市现行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新、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上级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本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读,自2022年8月12日起施行,试行期暂定一年。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京山市服务园区企业用工十条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1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