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做好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具有规范性文件性质的文件(见附件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202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具有规范性文件性质的文件。
二、工作原则
(一)分级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规范性文件的识别、效力判断、文本整理及数据库录入等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报备、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分级负责。
(二)全面清理。对所有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应收尽
收,做到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全部入库。今后经过入库对外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规范高效。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依法依规进行,符合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要求。要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处置工作(修改、废止、失效等)同步开展,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三、清理要求
(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已修改或废止的,应当修改或废止。
(二)规范性文件属于阶段性工作安排,目前适用期已过的,应当宣布失效。
(三)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本次清理中,2017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或宣布失效,确需保留的,由清理责任单位提供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并逐件作出具体说明。
(四)清理与湖北省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的四化同步发展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4月20日前)。市司法局要做好市政府及政府办公室、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组织实施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要做好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组织实施工作。
(二)全面清理阶段(4月21日至7月10日)。各地各部门组织工作专班、抽调精干力量认真摸清文件底数,对现行有效的文件全面清理,逐件评估,列明文件目录,做好分级分类登记造册,同时对需要废止或修改的文件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2023年5月4日前,市政府各部门应对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表》(附件1)填写需由本部门清理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并提出清理意见,填写清理意见表(附件3),对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参照《关于修改〈京山市……〉的决定》(附件4),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同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好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填写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5)和清理意见表(附件6)。各部门报送清理目录、意见和清理结果等资料时须同时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文件文本和可编辑电子文本。(联系电话:7333626,邮箱:jszffzb@163.com)。
(三)归整入库阶段(7月11日至9月1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严格按照我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确定的统一格式文本,对拟入库文件进行“数字化”处理,做好文本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核查,并做好后期数据库初录工作。(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调整,但必须确保在今年9月1日前按照我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要求完成数据库录入工作。
(四)动态管理阶段(长期)。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成后,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对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数字化”在线管理,确保数据库安全稳定长效运行。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建设湖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系统工程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成立工作专班,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高质高效完成。
(二)严格责任,把握时间节点。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请各清理责任单位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审核,按时填写报送清理意见,逐件“把脉问诊”,排查文件“隐患”,避免文件带“病”入库。对应当进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而未提出清理意见的单位将进行通报,通报结果纳入法治建设绩效考核。
(三)查漏补缺,提高工作质效。各地各部门要以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为契机,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要求,找准补强本地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质量,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更为完善的制度规范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