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京山市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4-07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京山经济开发区,京山温泉新

区,市政府各部门:

《京山市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 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29日

京山市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 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鄂建〔2022〕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住保组办〔2022〕8号)、《荆门市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荆政办函〔2022〕1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保障工作,结合京山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 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 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解决新市民、新青年特别是从事基本

公共服务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推动实现住有所居。

二、 工作目标

按照“试点先行、以需定供、供需匹配”原则,在“十四五”期间,全市力争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约1000 套,用于满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住房需求。其中,2022年计划筹集房源约350套,并根据房源装修情况适时分配入住。

三、 保障对象及标准

(一)保障对象。所有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人员、机关人员在工作地无房及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 家庭;来京工作的大学生、人才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和园区企业员工。

(二)面积标准。只租不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中小户 型为主,可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

(三)价格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按照不高于 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承租人租住 满5年的可购买转为共有产权住房或完全产权住房。购买政 府持有的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持有产权比例不低于50%;  购买其他市场主体持有的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持有产权比 例不低于60%。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按照同地段、同品质 市场时价的评估价适当优惠确定,租金计入购房款。买断剩余产权份额时,按照首次购买部分产权价格确定。

四、 供给渠道根据需求,积极对接市场房源,切实增加有效供给,力求职住平衡,确保项目房源配套设施齐全,居住环境良好。

(一)购买商品住房、收购在建工程项目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先租后售。京山市民安保障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市保障房公司)作为采购主体,按照依法依规、公 开公平,统筹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主动对接金融机构, 积极筹措资金,面向市场主体开展商品住房收购工作。购买 的商品房必须手续完备、证件齐全、债权债务清晰、能快速交付使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商品住房,可自愿纳入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先租后售。

(三)政府在棚户区改造或拆迁安置工作中已建成的住房,除用于安置外的剩余住房可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

(四)其它渠道。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确定的供给渠道落实。

五、 保租房管理

(一)纳入项目库。申请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需提供项目申请表以及房源产权单位营业执照、建筑工程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房屋面积实测报告、购买合同、不动产权证或其它权属证明  (已竣工项目)等建设主体有效证件,经市政府出具项目认 定书,纳入项目库报送荆门市住建部门纳入国家、省计划任 务。未纳入国家和省计划任务的,不得享受国家和省新的支持政策。

(二)房源管理。可允许先租后售的房源由市住建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封存、转换、解封)登记表,在楼盘表中标注为保租房(共有产权房),未建楼盘表的按照 商品住房同等要求建立楼盘表。房源由产权单位进行管理, 产权单位对已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按照达到基本入住的装修标准,适度进行装修。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准,5 年内房屋不得销售,承租满5年后可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承租人 购买部分产权或者全部产权,并在楼盘表中标注为共有产权住房。共有产权房住满5年后,在买断全部产权的情况下, 承租人可申请转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由市住建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转换(解封)登记表。

(三)租赁管理。房屋出租后,出租人要做好承租人申 请材料、租赁合同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加强对出租房屋日常维护管理。

(四)封存、转换、解封所需资料。办理封存、解封的 项目需提供营业执照、项目认定书、不动产权证或其它权属 证明;办理转换、解封的项目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购买合同。

(五)租金定价。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委托专业 评估公司评估保障性租赁住房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赁价格,报送市发改部门和市住建部门确认后予以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的标准由产权单位自行确定。

六、 申请流程

(一)申请条件。保障对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1.就业地、居住地无房的;

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少于30m²的;

3.就业地与常住地住房距离10公里以上的。

(二)申请材料。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和家庭户口本;

2.就业地、居住地无房承诺书,若有住房则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

3.人事关系、劳动协议、聘任合同等材料。

(三)房源公告。市住建部门根据房源情况适时发布配租、配售房源信息。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由单位集体组织申请保障性 租赁住房,也可持京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报表和申请资料直接向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申请。

(五)受理分配。单位集体申请的,申请人所在单位严 格按照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后,将房源需求明细表报给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产权单位根据房源情况将房源计划分配给申请人所在单位(房源供给不足时,按申报需求的比例进 行分配);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结合房源计划,制定具体分配 方案予以分配,向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出具入住联系单。个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填写《京山市保障性租赁 住房申请表》,提供所需申请材料。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 位根据规定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审核。

(六)办理入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7个工作日内持 相关申请材料到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办理入住。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退出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的应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再符合申请条件 的;承租人不履行租赁合同,按约定退出的;承租人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满5年后购买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

七、支持政策

(一)高效服务项目认定。积极优化服务流程,简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条件和程序,为企业提供最大便利。

(二)确保优惠政策落实落地。协助企业、协调相关部 门严格落实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按规定执行土地、 税收、金融、民用水电气价格及相关行政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三)鼓励扩大筹资渠道。支持企业积极争取建行、中 行等金融机构增加信贷额度,定期组织银企对接,协助做好融资工作。

八、 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委机  关、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 市卫健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税务局、京山银保监管组、京  诚集团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二)明确职责。市住建局作为牵头单位,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统筹督办。市纪委监委机关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市发改局负责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资金的监管,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用 地审批及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市税务局负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收购及转让环节税费支持政策。京山银保监管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融资工作,协调银企对接。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 输局、市卫健局、市城管执法局等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关、 部门、企事业单位按照方案明确的范围组织调查本行业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需求情况;京诚集团负责对接相关银行进行融资贷款,组织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收购、改造、租售工作。

(三)强化协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协作, 形成合力,按照本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定期组织住房需求调查,做好房源筹集、申请认定、配租入住等工作,有序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落地见效。

(四)严格管理。市住建部门和房源产权单位要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台账,及时更新进展情况,对申请材料严格审核,定期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空置、承租人资格等情况开展检查,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骗取政策优惠。

附件:(京政办函 30号)关于印发京山市加快解决从事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