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加大惠企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服务,我们编印了本政策汇编。该政策汇编中所涉政策事项及奖补标准均由市直各政策主管部门梳理提供,以方便各类市场主体对照了解。考虑到政策到期、政策废止、政策更新等政策变更因素,各地各部门及相关市场主体需申报、审核有关政策的,应以最新的政策文件为准。
目 录
1.发改部门相关政策
2.公积金相关政策
3.市政府国资委相关政策
4.交通运输部门相关政策
5.金融部门相关政策
6.经信部门相关政策
7.农业部门相关政策
8.人才相关政策
9.人社部门相关政策
10.商务部门相关政策
11.税务部门相关政策
12.文旅部门相关政策
13.招商引资相关政策
14.住建部门相关政策
1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政策
发改部门相关政策
一、综合类
政策条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部门:发改部门
政策来源:《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调整支持现有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荆办明电〔2022〕1号)
政策条款:通航整机或发动机批产奖励:对在荆注册,整机、发动机取得国家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许可证,在荆批量生产和下线交付且前三年营业额达3000万元的通航企业,按6:2:2比例,分三年给予1000万元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企业提供所获得的机型整机或发动机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许可证证明文件及整机或发动机批量生产佐证材料,营业额佐证材料,向所在辖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窗口申报。
牵头部门:发改部门
政策来源:《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调整支持现有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荆办明电〔2022〕1号)
政策条款: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且固定资产(仅限厂房、新购设备)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含本数)5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4%的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6%的补助。(政策执行日期2022年4月6日-2025年4月6日)
申报程序(流程):1.投资者提供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固定资产会计凭证(企业自建自购部分);2.在东宝区、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落地的项目,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由各区发改部门牵头,会同招商、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审核报批后先行组织兑现;涉及市级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各区政府将审核后的申报资料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招商、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核后,市级财政通过结算补助各区。
牵头单位:发改部门
政策来源:《荆门市中心城区招商引资政策(2022年)》
二、荆门市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政策条款:1.对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和限额以上统计满一年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由同级统计部门审核、市统计局复核确认。
牵头部门:发改部门、统计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18〕24号)》
政策条款:2.对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规纳入统计满一年的,在现有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由同级统计部门审核、市统计局复核确认。
牵头部门:发改部门、统计部门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
政策条款:3.对“本地经营、外地注册”的服务业企业在荆分公司改设子公司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的,对其入规(限)三年内的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给予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税收缴纳凭证,向属地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
牵头部门:发改部门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
政策条款:4.对新增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以税务平台数据为准)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企业提供税务部门认定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向属地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
牵头部门:发改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18〕24号)》
政策条款:5.对纳入市“五个十工程”的服务业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部门:发改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18〕24号)》
政策条款:6.对实施兼并重组的服务业企业,比照《支持现有企业技改扩规政策》给予奖励。
①对本地服务业企业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补助400万元。
申报程序(流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法律文书、工商营业执照、税收缴纳情况等,向属地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
牵头部门:发改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18〕24号)》
②对收购本市服务业企业、收购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在兼并重组完成后,对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重组后企业提供兼并重组法律文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税收缴纳凭证,向属地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
牵头部门:发改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18〕24号)
③对服务业企业重组方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评估、审计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给予60%补助,同时对承接被重组企业的银行实际贷款给予5%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程序(流程):重组实施方提供前期费用凭证、并购贷款凭证、承接被重组企业银行贷款过户合同等,向属地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
牵头部门:发改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18〕24号)
政策条款:7.被列入全市服务业“五个十工程”推进计划的重点项目,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申报程序(流程):纳入项目清单的企业提供项目建设进度达到80%的证明材料,向属地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
牵头部门:发改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18〕24号)
政策条款:8.对服务业企业商标首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18〕24号)
政策条款:9.对纳入市“五个十工程”重点培育的服务业品牌,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部门:发改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18〕24号)
政策条款:10.对服务业企业首次申请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准注册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18〕24号)
政策条款:11.企业(品牌)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部门:商务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18〕24号)
政策条款:12.对承担国家、省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补助。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18〕24号
政策条款:13.对首次被认定为5A级、4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18〕24号)
政策条款:14.对知名品牌快递企业在我市建设区域性总部项目(快件分拨中心、仓配一体化中心、公共服务等功能设施)的,享受总部经济政策。
申报程序(流程):企业提供书面申请、建筑面积、月处理快递量等证明材料,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
牵头部门:邮政管理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18〕24号)
政策条款:15.对迁入规划内物流园区发展的中心城区仓储物流、货运站场、小型配载等物流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①对中心城区物流企业退城,租用荆门国际内陆港物流集聚区、荆门公路港物流聚集区内物流园生产经营用房的,每年按实际租金的40%给予补助,共补助3年。
申报程序(流程):由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向物流园区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
牵头部门:发改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18〕24号)
②对中心城区物流企业退城,在荆门国际内陆港物流集聚区、荆门公路港物流聚集区新建物流项目的,按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总额的4%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程序(流程):由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项目备案证、固定资产投资证明,向属地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
牵头部门:发改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18〕24号)
政策条款:16.对现有物流企业实施智能化、信息化技术改造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市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成运行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年补助运行维护费10万元,累计不超过5年。
申报程序(流程):实施智能化、信息化技术改造的,由企业提供施工合同、支出发票、设备设施清单,向属地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对市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补助,由承担企业提供批准、专家评审意见、投资和投入运行相关证明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
牵头部门:发改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18〕24号)
三、荆门市中心城区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产业招商引资政策
适用范围:新引进注册在我市中心城区,具备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年营收在3000万元以上(含)的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服务、数字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网络货运平台、大型体验式新型专业市场等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企业。
政策条款:
(一)发展贡献奖励
新购或自建用房的,自认定起6年内,对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额度,按其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前3年按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50%给予奖励。
租赁用房的,自认定起5年内,对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财力部分的额度,按其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前3年按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50%给予奖励。
(二)用房补贴
1.新建和购买用房补贴。新建或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以上(含)自用房的,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租房补贴。补贴期限3年,分三档给予:第一档为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同地段租金平均价格的4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第二档为年营业收入1亿元(含)—3亿元,按同地段租金平均价格的5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40万元;第三档为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的,按同地段租金平均价格的6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3.装修补贴。根据实际用房面积给予不超过500元/平方米装修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人才补贴
对在我市工作并缴纳社保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按个人缴纳所得税地方实得财力的100%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8年。企业年营收达3000万元的,补贴3人,年营收每增加2000万元新增1人,最多不超过10人。
(四)一事一议
对经营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含)或年营收10亿元以上(含)的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企业,协商确定支持政策。
申报程序(流程):企业提供如下申报资料,向属地发改部门提出申请。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简介,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取得知识产权情况、企业提供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服务的情况、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研发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评价等;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表,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经营期间对应材料);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业务收入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相关资质证书、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
5.新购或自建用房的,提供不动产权复印件;租赁用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6.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名单及其缴纳社保、个人所得税证明复印件;
7.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声明;
8.其他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牵头部门:发改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荆政发〔2022〕16号)
公积金相关政策
一、综合类
政策条款:1、取消企业缴存登记证明。落实“多证合一”要求,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业务时可选择一并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免线下登记手续;企业选择线下登记的,开户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采集,无须提供登记证明资料。
申报程序(流程):免证明资料
牵头单位: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
政策来源:《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的通知(荆金文〔2022〕16号)》。
政策条款:2、落实住房公积金缓缴降比政策。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缴存比例最低为5%。
申报程序(流程):1、申请缓缴的企业提出缓缴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营业网点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及与职工协商制定的补缴方案,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
2、申请降比的企业提出降比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营业网点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住房公积金降比申请表、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降比期满后,应及时恢复原缴存比例。
牵头单位: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
政策来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市政府国资委相关政策
一、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政策
政策条款:各市直出资企业及县、市、区国有出资企业对承租其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一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
申报程序(流程):由符合减免条件的租户与出租方协商减免方式进行减免及缓缴。
牵头单位:市政府国资委
政策来源:《市政府国资委关于2023年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的通知》(荆国资发〔2023〕21号)
交通运输部门相关政策
一、综合类
政策条款:1.物流企业将总部注册地由市外迁入我市中心城区或在中心城区设立区域总部,且每年市外业务在我市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不低于300万元的,可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申报程序:企业提供申请报告、招商引资合同、法人营业执照、总部企业佐证资料、企业诚信承诺函,向属地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属地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招商、税务等部门初审,报属地政府审核。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复审,报政府审定后兑现。兑现情况报市物流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牵头单位:财政部门
政策来源:《荆门市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荆物发〔2022〕4号)
政策条款:2.对在我市设立区域性快递分拨中心且从市外整体搬迁设备至市内生产的项目,按实际发生搬迁费用的100%给予设备搬迁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程序:企业提供申请报告、招商引资合同、设备搬迁合同及搬迁费用发票、企业诚信承诺函,向属地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属地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财政、招商、税务、邮政等部门初审,报属地政府审核。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复审,报政府审定后兑现。
牵头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政策来源:《荆门市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荆物发〔2022〕4号)
政策条款:3.对符合我市中心城区物流园区布局规划,且固定资产(仅限厂房、新购设备、在荆登记注册运输车辆)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含本数)5亿元以下的物流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4%的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以上(含本数)的物流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6%的补助。
申报程序:企业提供申请报告、招商引资合同、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诚信承诺函,向属地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属地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财政、招商等部门初审,报属地政府审核。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复审,报政府审定后兑现。
牵头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政策来源:《荆门市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荆物发〔2022〕4号)
政策条款:4.在符合规划的物流园运营的社会物流企业,通过5A级物流企业或5星级冷链物流企业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通过4A级物流企业或4星级冷链物流企业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物流企业级别由4A级或4星级升至5A级或5星级的,只奖励差额。
申报程序:企业提供申请报告、认定文件,向属地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属地发改部门(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初审,报属地政府审核。市级发改部门(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复审,报政府审定后兑现。兑现情况报市物流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牵头部门:发改部门
政策来源:《荆门市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荆物发〔2022〕4号)
政策条款:5.新引进的物流企业投产达规后,连续6个年度对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给予奖励,其中前3年按地方实得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地方实得财力的50%给予奖励。
申报程序:企业提供申请报告、招商引资合同、建设运营情况说明、企业诚信承诺函,向属地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属地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财政、招商、统计、税务等部门初审,报属地政府审核。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复审,报政府审定后兑现。
牵头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政策来源:《荆门市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荆物发〔2022〕4号)
政策条款:6.对在农村建设快递网点超过100个的快递企业(含直营分公司),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每多建设50个增加补贴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程序:企业提供申请报告、法人营业执照、农村快递网点建设说明、企业诚信承诺函,向属地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属地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财政、邮政等部门审核,报属地政府审定后兑现。兑现情况报市物流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牵头单位:邮政部门
政策来源:《荆门市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荆物发〔2022〕4号)
政策条款:7.对已开通和新开通的荆门铁路直达专线,可享受我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
申报程序:企业向国际内陆港公司提交申请报告、申请表、集装箱重箱铁路运单、集装箱重箱箱量数据、申请单位对公账号、铁路货运大票、企业诚信承诺函,国际内陆港公司汇总初审,市商务局负责复审,报政府审定后兑现。兑现情况报市物流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牵头单位:商务部门
政策来源:《荆门市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荆物发〔2022〕4号)
政策条款:8.对设置集装箱还箱点的物流企业进行补贴,每租出1个20英尺、40英尺标准集装箱分别给予150元、300元的租赁补贴。
申报程序:企业提供申请报告、还箱点集装箱租赁协议、租赁集装箱尺寸及箱量汇总数据、承运企业出具的委托书及用箱量证明材料、企业诚信承诺函,向属地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属地商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等部门初审,报属地政府审核。市级商务部门负责复审,报政府审定后兑现。兑现情况报市物流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牵头单位:商务部门
政策来源:《荆门市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荆物发〔2022〕4号)
政策条款:9.对开通荆门—上海、深圳、成都、西安、郑州省级公路零担直达专线,且每条专线每月发车不少于25天、车型为9.6米及以上的物流企业,去程按2元/千米、返程按1元/千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每条专线每天补贴1车次。
申报程序:企业(或零担联合体)提供申请报告、开通专线连续6个月满足补贴条件的台账,包括零担专线运营情况说明,订单、车辆及路线轨迹信息,每辆车的发车清单(3种以上货品种类)及发票,诚信承诺函,向属地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属地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财政等部门审核,报属地政府审定后兑现。兑现情况报市物流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门
政策来源:《荆门市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荆物发〔2022〕4号)
政策条款:10.对开通荆门新港至武汉阳逻港集装箱定班航线,且每周航班量在1班及以上的航运企业,按班次予以补贴。补贴金额与船舶设计核定载箱量挂钩,船舶设计核定载箱量60标箱以下的,每航次补贴1万元;船舶设计核定载箱量60标箱及以上的,每航次补贴1.2万元。
申报程序:企业提供申请报告、申请表、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水路运输和船舶营运相关资质证书、属地交通港航海事部门登记备案的航班计划书(含船期、航线和舱位),向属地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沙洋县、钟祥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财政等部门审核,报属地政府审定后兑现。兑现情况报市物流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门
政策来源:《荆门市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荆物发〔2022〕4号)
政策条款:11.对在荆门的多式联运项目实施、营运主体,通过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通过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项目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只奖励差额。
申报程序:企业提供申请报告、国家(省)级多式联运示范项目认定文件,向属地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属地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财政等部门初审,报属地政府审核。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复审,报政府审定后兑现。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门
政策来源:《荆门市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荆物发〔2022〕4号)
政策条款:12.对在荆门注册的“一单制”多式联运营运主体,为本地工业企业提供多式联运服务且当年累计达到200标箱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申报程序:企业提供申请报告、法人营业执照、“一单制”物流合同、多式联运情况说明、运输合同、企业诚信承诺函,向属地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办理窗口申报。属地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财政等部门初审,报属地政府审核。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复审,报政府审定后兑现。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门
政策来源:《荆门市物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荆物发〔2022〕4号)
金融部门相关政策
一、金融支持政策
政策条款:1.加大企业上市奖励力度,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奖励 800 万元;对在北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等同于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分阶段奖励 800 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阶段奖励200万元。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23〕11号)》
政策条款:2.2022年“首贷户”1%贴息;“困难行业”贷款1%贴息;“科技创新和碳减排支持工具等”贷款1%贴息。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荆门市稳增长市级财政贴息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荆金文〔2022〕21号)
经信部门相关政策
一、综合类
政策条款:1.对我市创新药品和改良型新药所关联的化学原料药,通过关联审评、单独审评审批获得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并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我市仿制药所关联的化学原料药,通过关联审评审批获得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并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申报程序: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经信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原料药绿色生产基地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荆政办发〔2021〕32号)
政策条款:2.对企业自主研发并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创新药物,在取得Ⅲ期临床试验通知书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取得国家一类新药注册证书的企业,在争取省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另行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元;其他新药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申报程序: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经信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原料药绿色生产基地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荆政办发〔2021〕32号)
政策条款:3.对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首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在争取省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另行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他按国家规定通过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并在我市实现销售的,每个品种(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申报程序: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经信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原料药绿色生产基地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荆政办发〔2021〕32号)
政策条款:4.对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注册、欧盟药品质量指导委员会(EMA、EDQM)认证、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注册、世卫组织等国际药品生产规范官方认证(CGMP),单品出口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的药品,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申报程序: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经信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原料药绿色生产基地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荆政办发〔2021〕32号)
政策条款:5.对获批的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奖励30万元。
申报程序: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经信部门
政策来源:《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调整支持现有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荆办明电〔2022〕1号)
政策条款:6.推动工业数字化转型,对设备(包含项目软件,下同)投资100万元以上、以“5G 工业互联网”为主的数字化改造项目,建成后按照设备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程序:1.申请表;2.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3.环境影响评价意见;4.安全评价文件;5.经审计的项目法人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6.项目生产性设备购置清单及对应增值税发票。
牵头部门:经信部门
政策来源:《荆门市支持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政策措施》荆政办发〔2021〕25号
政策条款:7.大力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对省级5G全连接工厂(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省级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双创平台、“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申报程序: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经信部门
政策来源:《荆门市支持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政策措施》荆政办发〔2021〕25号
政策条款:8.对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生产性设备(包含项目软件,下同)投资300万元以上且在三年建设有效期内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生产性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400万元,以“机器换人”为主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单个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原则上鼓励生产性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省级财政支持。
申报程序:企业向所在辖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窗口申报。
牵头单位:经信部门
政策来源:《荆门市支持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政策措施》荆政办发〔2021〕25号
政策条款:9.对获得省级技术创新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申报程序: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经信部门
政策来源:《荆门市支持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政策措施》荆政办发〔2021〕25号
政策条款:10.每年选聘20名左右科技人才,对口担任中小微企业“科技副总”,指导企业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转化。
申报程序: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经信部门
政策来源:《荆门市支持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政策措施》荆政办发〔2021〕25号
政策条款:11.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其中奖励资金在省级财政兑付50%的基础上,剩余50%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申报程序:按认定类兑现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经信部门
政策来源:《荆门市支持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政策措施》荆政办发〔2021〕25号
政策条款:12.获得省级认定的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进行奖励,其中示范类企业奖励50万元,科技小巨人类企业奖励30万元,培育类企业奖励20万元。
申报程序:由企业向地方经信局提出申请,经信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后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说明,完结后,市经信局进行审批,完成后提交财政局审核后兑现。
牵头单位:经信部门
政策来源:《关于加强现有企业培育支持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荆发〔2018〕6号)
政策条款:1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产业集群分别给予100万元和40万元奖励。
申报程序:由企业向地方经信局提出申请,经信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后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说明,完结后,市经信局进行审批,完成后提交财政局审核后兑现。
牵头单位:经信部门
政策来源:《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荆发〔2015〕11号)
二、政策条款(市级)
14.对开展以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等为重点,总投资300万元以上,自开工之日起两年内建成投产的磷化工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生产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
15.对新建年无害化处理磷石膏60万吨以上的项目,自开工之日起两年内建成投产,按项目生产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16.对利用磷石膏生产磷石膏制品企业,分产品种类给予5-10元/吨补助,路基材料给予20元/吨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市域范围内跨县(市、区)销售磷石膏的,由磷石膏产生企业所在地政府 对接收利用企业给予补助。
17.对采购我市磷石膏制品的市内企业,按照采购额的5%给予补助,市外企业按照采购额的8%给予补助,具体计算公式为:采购额×产品中磷石膏含量百分比×5%(或8%)。奖励拨付至生产企业后,由生产企业全额补贴给采购单位,单个生产单位每个财务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18.对年度磷石膏综合利用率超过规定要求的磷石膏产生企业,每1个百分点奖励5万元。
19.对企业首次引进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发明专利,且项目投产见效的,每项发明专利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自主研发的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发明专利,且项目投产见效的,单个专利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程序:
1.市经信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各地经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2.企业按要求向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3.各地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时间期限内向市经信局提交申报请示。
4.市经信局对全市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计划)。
5.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牵头单位:经信部门
政策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 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44号)
三、政策条款(市级)
20.市内企业兼并市外企业、市外企业兼并市内企业(重组后企业须在我市注册为独立法人资格)及市内企业之间的兼井重组项目(并购规模均须达到500万元以上),对项目重组方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评估、审计等前期费用给予60%的补助;对重组过程中支付款项给予5%补助(增资支付款项补助1%);对承接被重组方银行贷款给予5%补助。单个兼并重组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程序:
1.市经信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各地经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2.企业按要求向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3.各地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时间期限内向市经信局提交申报请示。
4.市经信局对全市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计划)。
5.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牵头单位:经信部门
政策来源:《中共荆门市委办公室、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调整支持现有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荆办明电〔2022〕1号)
四、政策条款(省级)
21.支持磷化工高质量发展。对开展以智能化升级、集
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等为重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磷化工技术改造项目,省级采取竞争性方式,按照项目生产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的8%予以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
22.支持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对投资新建无害化处理磷石膏100万吨/年以上的项目,自开工之日起两年内建成投产,省级按照设备购置发票金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3.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针对制约我省磷化工产业发展和磷石膏综合利用等方面突出瓶颈,鼓励重要装备设备、关键零部件、材料工艺、新型产品研制开发,攻克解决一批“卡脖子’技术。省级采用竞争立项、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遴选产业链供应链关键重大项目,对项目投入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
24.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和高校、科研单位加大研发投入,创建国家级、省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创新中心和试点平台。对成功创建且验收合格的平台,省级按其3年内建设费用的20%给予补贴,其中:对国家级创新平台补助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对省级创新平台补助上限不超过500万元;由省级平台晋升为国家级平台的,可以对超出部分追加奖励,补助总额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
25.支持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支持磷石膏制品及应用标准制定,对2021年及以后每主导制定1个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技术规范或团体标准的,省级给予50万元奖补;每主导或参与制定1个磷石膏综合利用国家标准的,省级给予100万元奖补。
申报流程
1.省经信厅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后,市经信局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各地经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2.企业按要求向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3.各地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时间期限内向市经信局提交申报请示。
4.市经信局对全市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要求向省经信厅提高申请报告。
牵头单位:经信部门
政策来源:《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磷石膏综合治理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21〕33号)
政策条款:工业机器人销售奖励分整机(单台)、成套设备两项。整机(单台)销售奖励标准为不高于售价的20%,最高不超过3万元/台;成套设备销售奖励标准为不高于售价的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套;两项合计每年度不超过600万元。
申报程序:
申报截止时间前,由企业向所在地惠企政策兑现窗口(或者经信局)申报,各地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核实,统一行文上报。每个企业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申报电子版材料。
荆门市2022年度工业机器人销售奖励企业申报表及绩效表。
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介绍工业机器人产品情况。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工业机器人销售合同及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并附申报明细表。
佐证材料,包括工业机器人销售付款凭证、产品现场照片、相关生产原材料采购合同、第三方信用证明等。
申报销售奖励单位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各地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牵头单位:经信部门
政策来源:《关于更新调整支持现有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荆办明电〔2022〕1号)》
政策条款:
26.申报企业针对制造环节智能制造典型场景提炼关键需求,通过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北斗系统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核心制造环节的深度融合,重点梳理凝练可复制、可推广的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形成企业示范案例材料。
27.申报企业材料应重点描述多个智能制造场景(单个智能制造场景字数控制在2500字以内,可配图说明)。描述应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能从实施方法、实施要素等方面提供借鉴,引导创新。
28.申报企业在湖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29.申报企业能带动制造技术突破、工艺创新、业务流程再造,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须安全可控,解决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
30.申报企业应通过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http://miit-imps.com)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达到国家标准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或满足相关行业智能制造指导性文件要求。
31.申报企业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典型经验。
32.申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33.获得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奖励50万元。
申报程序:
1.各县市区据通知要求,组织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推荐基础条件优、成长性好、示范性强的企业,并考虑行业覆盖面。
2.企业申报材料要素完整,格式规范,表述准确,申报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必要的典型场景照片等佐证材料。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各地负责对申报企业开展形式审查,同时负责函询推荐企业近三年在安全、环保、信誉等方面的情况,填写审查表并盖章。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推荐。
4.申报企业材料经初审合格后由各地按照推荐优先顺序填写汇总表,行文以邮寄方式报送市经信局装备工业科(各地推荐材料、审查表、企业申报材料一式2份)。
牵头单位:经信部门
政策来源:《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 2023年湖北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鄂经信办函〔2023〕12号)》
政策条款:34.对中小微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限环评报告编制、环境现状材料搜集两项内容)、安全评价、节能评估、消防设施检测4项费用给予50%的财政补贴。
申报程序:企业向所在辖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窗口申报。
牵头单位:经信部门
政策来源:《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调整支持现有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荆办明电〔2022〕1号)
政策条款:35.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申报程序:按认定类兑现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经信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支持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21〕25号)
政策条款:36.对中小微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限环评报告编制、环境现状材料搜集两项内容)、安全评价、节能评估、消防设施检测4 项费用给予50%的财政补贴。
申报程序:企业向所在辖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窗口申报。
牵头单位:经信部门
政策来源:《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调整支持现有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荆办明电〔2022〕1号)
政策条款:37.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申报程序:按认定类兑现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经信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支持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21〕25号)
政策条款:38.对成功创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申报程序:按认定类兑现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经信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支持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21〕25号)
政策条款:39.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申报程序:按认定类兑现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经信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荆政发〔2017〕13号)
政策条款:40.对获评“湖北省改革奖(企业类)”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
申报程序:企业向所在辖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窗口申报。
牵头单位:经信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荆政发〔2017〕13号)
政策条款:41.稳定中小企业“进规”成效,对首次“进规”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申报程序:详细政策出台后明确。
牵头单位:经信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23〕11号)
政策条款:42.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外请全国知名专家来荆授课并对其他企业免费开放的,经认定批准后,可按场地租赁费、教师授课费的50%申请财政补贴。
申报程序:企业提供书面申请、培训活动方案、授课讲义、活动现场照片、签到表、授课协议及活动费用发票等,由各区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报市级牵头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牵头单位:经信部门
政策来源:《中共荆门市委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现有企业培育支持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荆发〔2018〕6号)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调整支持现有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荆办明电〔2022〕1号)继续有效政策内容部分。
农业部门相关政策
一、综合类
政策条款: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或联合体),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20万元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门
政策来源:荆政发〔2022〕2号
政策条款:2.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土地流转面积800亩(含)以上、合同期限5年(含)以上,且已支付1年土地流转费用并保持正常经营的,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包括种植、养殖、农机、休闲农业示范点等新型经营主体),每家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每家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十佳合作社和十佳家庭农场,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绿色食品续展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 有机产品认证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证书持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门
政策来源:荆政发〔2022〕2号
政策条款:3.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创建区域性公共品牌入选国家农业部名录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门
政策来源:荆政发〔2022〕2号
政策条款:4.对被新认定为“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文件对应附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对授权使用“荆品名门”区域公用品牌的企业参加境外展会(不含港、澳、台)的,每家(次)补贴2万元;参加港、澳、台展会的,每家(次)补贴1.5万元;参加“中国农交会”“湖北农博会”“中国农民丰收节”及有关国家、省级举办的重点展会的,每家(次)补贴1万元。由市“荆品名门”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授牌,在重点城市、区域(武汉、上海、杭州、北京、深圳、广州等中心城市)开设“荆品名门”区域公用品牌店,每家门店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开设时间满一年;或在湖北省境内开设“荆品名门”区域公用品牌旗舰店(或大型超市展示厅、专 柜),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开设时间满一年,主要销售“荆品名门”区域公用品牌产品的,单店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从市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部门
政策来源:荆政发〔2022〕2号
人才相关政策
一、综合类
政策条款:1.我市新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工作满1年后分别给予15万元、6万元人才津贴,分3年发放。
申报程序(流程):①每年5月、10月份集中申报,由企事业单位负责审核,符合条件的向同级组织部门申报补助发放。②组织部对申报对象进行复审,认定符合条件的向企事业单位拨付人才津贴,由企事业单位发放给人才个人。中心城区由区组织部门先行全额兑现人才津贴,市级承担部分由市委组织部汇总审核后,原则上每年年底由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补助到区。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政策来源:《荆门市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一揽子支持措施(试行)(荆办发〔2023〕1号)》
政策条款:2.对企业新引进的年薪20万元以上高层次人才,在本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每年按90%予以补贴。
申报程序(流程):每年5月、10月份由人才所在企业集中申报,符合条件的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个人缴税情况并在个人纳税记录证明上加盖公章,再提交同级组织部门申报个税补贴(税收上缴市级财政的向市委组织部申报,上缴县级财政的向县级组织部申报)。组织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复审,认定符合条件的交同级财政部门核算个税补贴金额,由财政部门将补贴拨付至企业,由企业发放至个人。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政策来源:《荆门市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一揽子支持措施(试行)(荆办发〔2023〕1号)》
政策条款:3.每3年遴选500名左右,取得显著成果、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应的“荆门英才”,其中,企业人才占比不低于60%,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专项津贴,连续发放3年。
申报程序(流程):市委组织部印发通知,由“荆门英才”所在单位核实人才个人现实表现情况,向市委组织部申报补助发放。市委组织部进行复审,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局拨付经费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向企事业单位拨付专项津贴,再由企事业单位发放给人才个人。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政策来源:《荆门市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一揽子支持措施(试行)(荆办发〔2023〕1号)》
政策条款:4.对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项目入选者,比照国家、省经费支持标准,给予50%的配套奖励;对新入选者所在单位,按照10万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补。
申报程序(流程):①由入选者所在单位将书面申请、佐证资料、年度到位资金证明、单位开户银行及其账户信息材料提交至市委组织部;②市委组织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局拨付经费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向企事业单位拨付专项津贴,经费配套奖励由单位发放至个人。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政策来源:《荆门市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一揽子支持措施(试行)(荆办发〔2023〕1号)》
政策条款:5.新引进高层次人才随调配偶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且符合相应调配规定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委编办根据空编情况,按照人岗相宜原则限时安置。
申报程序(流程):①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如实填写《荆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迁安置申报表》;②人才引进单位严格审核申报资料后,出具关于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迁安置工作的公文函件;③由人才引进单位每年11月份向同级组织部门集中申请,报市委组织部汇总;④组织或人社部门对拟调人员提供的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复印材料进行初审;⑤编办核实拟调入部门编制空缺情况后,组织部门与人社部门确定拟接收单位;⑥编办按程序审定后办理进编手续。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政策来源:《荆门市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一揽子支持措施(试行)(荆办发〔2023〕1号)》
政策条款:6.提供养老服务,持“荆英卡”金卡(B卡)以上非行政事业单位人才父母随迁荆门定居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发放养老补贴,最多发放3年。申报程序(流程):人才根据《荆门市“荆英卡”实施办法》向市人社局申领“荆英卡”金卡(B卡)。“荆英卡”金卡(B卡)持卡人向居住地社区提交养老补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社区核实后,加盖公章,交同级组织部门复审。组织部认定符合条件的,先行全额兑现,拨付至“荆英卡”持卡人。每年10月份,市委组织部汇总审核后,由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补助到区。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政策来源:《荆门市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一揽子支持措施(试行)(荆办发〔2023〕1号)》
政策条款:7.打造“才聚荆门”人才服务微信平台,组建“人才服务联盟”,推广使用“荆才码”和“荆英卡”,实现人才服务事项“一网查询”“一网通办”,人才在加盟店购物、就餐等消费时,享受贵宾折扣待遇。
申报程序(流程):无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政策来源:《荆门市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一揽子支持措施(试行)(荆办发〔2023〕1号)》
政策条款:8.“荆英卡”设置钻石卡(A类)、金卡(B类)、银卡(C类),主要是面向在我市工作或服务(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柔性引进人才须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并作出重要贡献的高层次人才。按申领层级享受相应待遇。
申报程序(流程):按程序申领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政策来源:《荆门市“荆英卡”实施办法(荆人才〔2023〕1号)》
人社部门相关政策
一、普惠类政策
政策条款:1.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2.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2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申报程序(流程):1.单位申请。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向批准开发公益性岗位的人社部门提出申请。2.审核公示。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对享受对象和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3.资金拨付。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牵头单位:人社部门
政策来源:《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
政策条款:2.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申报程序(流程):1.单位申请。向批准开发公益性岗位的人社部门提出申请。2.审核公示。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对享受对象和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3.资金拨付。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牵头单位:人社部门
政策来源:《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
政策条款:3.一次性吸纳就业奖补。(1)对企业、扶贫车间、乡村新型合作组织等载体参与就业扶贫,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2)对中心城区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吸纳外地人员就业并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按照每吸纳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贴。(3)企业招用退役3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照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4)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5)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报程序(流程):1.企业申请。企业吸纳脱贫人口、退役军人、外地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2.审核公示。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对享受对象和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3.资金拨付。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以及个人银行账户。
牵头单位:人社部门
政策来源:《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
政策条款:4.创业带动就业奖补。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内初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申报程序(流程):1.单位申请。初创组织创办人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2.审核公示。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对享受对象和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3.资金拨付。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至初创组织创办人银行账户。
牵头单位:人社部门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才聚荆楚•智汇荆门”就业创业及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荆人社〔2022〕6号)》
政策条款:5.就业生活补助。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全日制本科生承诺在中心城区连续最低工作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全日制本科以下人员到中心城区企业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对全日制本科生每年给予1万元的生活补助,连续补助2年;全日制本科以下人员按36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申报程序(流程):1.单位申请。本人或由企业代为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2.审核公示。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对享受对象和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3.资金拨付。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至个人银行账户。
牵头单位:人社部门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加快市级领跑促进中心城区人力资源集聚就业创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荆人社〔2022〕5号)》
政策条款:6.岗前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九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按政策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
申报程序(流程):企业向经营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审核,人社部门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拨付至企业。
牵头单位:人社部门
政策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号)
政策条款:7.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实行新型学徒制的企业(培训院校),在学员培训合格并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申报程序(流程):企业或培训机构提出开班申请,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受理审核。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政策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1号)
政策条款:8.就业见习补贴。鼓励引导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就业见习单位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
申报程序(流程):见习基地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资金拨付到见习基地开立的基本账户。
牵头单位:人社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才聚荆楚·智汇荆门”行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在荆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2〕5号)
政策条款:9.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荆楚理工学院和在荆高职院校学生,在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的,经认定,按照15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3个月的实习实训补贴;其他高校的大学生在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的,经认定,按照10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3个月的实习实训补贴。
申报程序(流程):大学生个人或企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至申请人银行帐户。
牵头单位:人社部门
政策来源:《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和《荆门市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一揽子支持措施(试行)》的通知(荆办发〔2023〕1号)
政策条款:10.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2023年4月30日到期后,实施期限继续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申报程序(流程):免申即享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政策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3〕12号
政策条款:11.工伤保险浮动缴费费率。执行期限至2025年6月30日。
申报程序(流程):“免申即享”,即在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支缴率情况下浮工伤保险费率,企业进行申报核定时直接核减。
牵头单位:人社部门
政策来源:《湖北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1〕3号)。
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政策条款:1.创业担保贷款。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在职职工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最高5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贷款超过300万元的部分由贷款人自行承担利息。对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未达到创业担保贷款招用人员规定比例的,根据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按每人1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申报程序(流程):借款人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
牵头单位:财政部门
政策来源:《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鄂财金规〔2018〕5号)
政策条款:2.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申报程序(流程):免申即享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政策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1号)
三、建筑施工企业
政策条款:1.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办法。推行保函、保险等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存储工资保证金。
申报程序(流程):1.施工总承包企业到第三方担保机构办理工资保证金保函或保险。
2.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人社部门提交保函原件或保险单。
牵头单位:人社部门
政策来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
商务部门相关政策
一、促消费类政策
政策条款:1.支持“楚菜”品牌建设。鼓励市烹饪酒店行业协会、楚菜大师工作室开展楚菜品牌、宴席开发,推广使用“预制菜”,加大楚菜宣传推广。开展“荆门必点菜”评选,制作荆门美食地图,经相关部门认定发布,对承办机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相关经费由市级财政列支。
申报程序:1.市商务局认定;2.市财政局审核奖励。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消费快速反弹复苏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3〕9号)
政策条款:2.支持农产品扩销。鼓励限上企业所属加油站便利店及其网上商城上架“荆品名门”农产品,以加油赠送非油品消费券或让利促销“荆品名门”产品达1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销售额的 1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流程:1.相关企业向属地商务部门申请,提供相关资料;2.市商务局核定补贴。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消费快速反弹复苏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3〕9号)
政策条款:3.支持家政进社区。鼓励家政服务进社区,对家政企业嵌入现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社区免收场地租赁费用;对同时与5个及以上社区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且服务满1年的家政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申报流程:1.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向属地(县市区)商务部门申请;2.市、县商务部门审核认定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消费快速反弹复苏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3〕9号)
政策条款:4.支持开展促销活动。配合发放2023“惠购湖北”消费券,鼓励各县(市、区)以“荆楚购”为主题发放本地消费券。鼓励限上商贸企业以“荆楚购”为主题,通过自有平台发放消费券促销,对经属地商务部门审核同意,持续时间7天以上,且商家实际核销消费券金额达1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核销消费券金额的50%给予补贴,每次促销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市场主体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流程:1.市场主体向属地商务部门申报“荆楚购”促销活动方案,经审核同意举办;2.市场主体活动结束后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补贴;3.属地、市级商务部门审核后补贴。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消费快速反弹复苏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3〕9号)
政策条款:5.支持展会活动。2023年,对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企业和服务、管理市场主体(协会),经属地商务部门同意,在我市利用城市公共设施组织的“荆楚购”主题展会活动,免收场地使用费和占用城市道路相关费用。举办“荆楚购”主题展会活动3天及以上,规模达到50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活动举办方5万元/场的一次性补贴;规模达到1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给予活动举办方8万元/场的一次性补贴。参与市外国内知名展会的,按照展位费及3名工作人员交通费各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次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申报流程:1.市场主体向属地商务部门申报展会活动方案,经审核同意举办或参与;2.市场主体活动结束后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补贴;3.属地、市级商务部门审核后补贴。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消费快速反弹复苏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3〕9号)
政策条款:6.支持汽车消费。对2023年3月1日至31日在我市指定汽车经销商购买乘用车的个人消费者发放汽车消费“大礼包”,购买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发放2000元燃油卡;购买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发放3000元定点商业场所消费卡。相关经费由市级财政列支。
申报流程:1.新购买符合补贴条件乘用车的消费者,提供购车发票及新车在我市上牌证明,自主向燃油卡、消费卡承接单位申领。2.燃油卡、消费卡承接单位向市商务局申请补贴资金,经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予以补贴。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消费快速反弹复苏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3〕9号)
政策条款:7.支持商贸企业进限纳统。对新纳入限上统计的法人企业,次年在库正常报数1年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外地连锁品牌在荆门注册法人企业和大个体户转注法人企业,纳入限上统计满1年的,每家企业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专业市场、商业街等运营管理者引导商户入库纳统,培育进限达5家(含)、10家(含)以上法人企业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方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限达15家(含)以上的,每多1家再奖励2万元,同一运营管理方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程序:1.市场主体向属地商务部门申报;2.属地、市级商务部门审核后奖励。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消费快速反弹复苏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3〕9号)
政策条款:8.支持限上企业发展壮大。支持限上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在市内每新开1家连锁店且纳入总部限上统计的,销售额(营业额)超过200万元后,向属地商务部门提供财务、业务或纳税报表,可申请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市外每新开 1 家连锁店且数据纳入总部限上统计的,销售额(营业额)超过100万元后,可申请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程序:1.市场主体向属地商务部门申报;2.属地、市级商务部门审核后奖励。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消费快速反弹复苏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3〕9号)
政策条款:9.支持工贸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在我市成立独立销售公司,当年纳入我市批发零售业限上统计的,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次年正常上报数据,按照上年度末销售基数,向属地商务部门提供财务、业务或纳税报表,每增加4000万元批发额或1000万元零售额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申报程序:1.市场主体向属地商务部门申报;2.属地、市级商务部门审核后奖励。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消费快速反弹复苏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3〕9号)
政策条款:10.支持争先创优。对纳入荆门市重点商贸企业运行监测平台的限上企业,每家给予 5000 元/年一次性补贴。相关经费由市级财政列支。
申报程序:1.市场主体向属地商务部门申报;2.属地、市级商务部门审核确认后补贴。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消费快速反弹复苏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3〕9号)
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类政策
政策条款:1.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发展壮大。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使用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孵化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40家以上、年网络交易额10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的主办方,视交易额、纳税额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年网络交易额5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基地(楼宇)的主办方,视交易额、纳税额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主办方,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引进头部电商企业在荆门建设产业园、分公司、运营中心或服务中心的,实行“一事一议”。
申报程序:1.市商务局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方案;2.企业申报;3.县市区商务部门初审;4.市商务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审;5.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复核公示后拨付。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来源:《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2〕7号)
政策条款:2.支持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提升。对通过以B2C方式为主、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或通过以B2B方式为主、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视销售额、纳税额给予最高60万元的奖励;对年网络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线上地方馆、特产馆,一次性给予承办企业20万元的奖励;对年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申报程序:1.市商务局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方案;2.企业申报;3.县市区商务部门初审;4.市商务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审;5.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复核公示后拨付。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来源:《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2〕7号)
政策条款:3.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实施“电商创业一村一品”、帮扶脱贫人口和三类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增收30人以上、年网络销售额800万元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或个体户,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年网络销售额300万元以上的镇级电商综合服务站,及年网络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村级电商综合服务点,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申报程序:1.市商务局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方案;2.企业申报;3.县市区商务部门初审;4.市商务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审;5.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复核公示后拨付。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来源:《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2〕7号)
政策条款:4.支持服务业电子商务发展。对年网络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的传统商贸企业、专业市场,视交易额、纳税额给予最高60万元的奖励;对服务人次不少于2万人、年线上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社区电商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年线上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文旅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申报程序:1.市商务局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方案;2.企业申报;3.县市区商务部门初审;4.市商务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审;5.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复核公示后拨付。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来源:《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2〕7号)
政策条款:5.支持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对商业楼宇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电商直播间20间以上,在线交易规模显著的直播基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支持,每个企业最高支持100万元;对MCN机构独家签约主播年带货销售额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MCN机构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年网络销售农副产品200万元以上的农村主播,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申报程序:1.市商务局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方案;2.企业申报;3.县市区商务部门初审;4.市商务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审;5.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复核公示后拨付。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来源:《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2〕7号)
政策条款:6.支持快递物流业水平提升。对年中转量达到5000万件以上的区域性快递分拨中心,视中转量给予最高60万元的奖励;对在本地年缴纳1000万元以上运输增值税的自建网络货运平台,视缴税额给予最高60万元的奖励;对服务电商企业不少于20家、年快递中转量不少于600万件的供应链管理公司及云仓,视中转量给予最高60万元的奖励;对建制村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点实际使用率超过60%的邮政、快递企业(直营分公司),视站点实际使用率给予最高60万元的奖励。
申报程序:1.市商务局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方案;2.企业申报;3.县市区商务部门初审;4.市商务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审;5.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复核公示后拨付。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来源:《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2〕7号)
政策条款:7.支持电商企业信贷融资。对年网络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向相关银行贷款,给予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年算术平均值50%的贴息补助,每个企业年贴息补助不超过5万元。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申报程序:1.市商务局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方案;2.企业申报;3.县市区商务部门初审;4.市商务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审;5.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复核公示后拨付。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来源:《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2〕7号)
政策条款:8.支持公共服务能力优化。支持商协会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电商人才培训,每年支持经费不超过30万元;支持商协会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创新大赛、品牌宣传、运行监测、绿色发展等活动,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每年支持经费不超过60万元。
申报程序:1.市商务局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方案;2.企业申报;3.县市区商务部门初审;4.市商务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审;5.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复核公示后拨付。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来源:《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2〕7号)
税务部门相关政策
一、所得税类优惠政策
政策条款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起
政策条款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起
政策条款三:(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四:(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五: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六: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执行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七: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八: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申报程序(流程):个税APP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条款九: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申报程序(流程):个税APP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执行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增值税类优惠政策
政策条款一: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四)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五)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请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二: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请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15号)
执行期限:2021年5月1日起
政策条款三: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请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14号)
执行期限:2022年4月1日起
政策条款四: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14号)
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起
政策条款五: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2022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请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执行期限:2022年7月1日起
政策条款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七:(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八: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
执行期限:2022年3月1日起
政策条款九: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财产与行为税类优惠政策
政策条款一: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二:对湖北省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1〕8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三: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四: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五: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六: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七: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四、社保和非税类优惠政策
政策条款一: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3年4月30日到期后,实施期限继续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2、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3、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3号)中明确的有关实施条件执行,其中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以2022年底为计算时点。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人社认定,税务征收)
牵头单位:人社部门
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12号)
执行期限:实施期限继续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二: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17个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缓缴扩围行业所属企业在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人社认定,税务征收)
牵头单位:人社部门
政策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30号)
执行期限: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政策条款三: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四: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执行期限:自2016年2月1日起
政策条款五: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执行期限:自2010年5月25日起
政策条款六:1、全国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均应当予以免收。
2、免收的具体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等政府性基金。。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
执行期限:自2010年6月28日起
政策条款七: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
执行期限:自2015年8月26日起
政策条款八: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
五、综合类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条款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8号)
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9号)
执行期限:2019年1日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2〕2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文旅部门相关政策
一、认定类政策
政策条款: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文旅部门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荆文产文〔2019〕5号)》
政策条款:2.对获得国家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和湖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文艺作品,分别奖励20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其他国家级重要影视类奖项的,奖励50万元;对原创优秀动漫创意和动漫产品入选国家、省动漫精品工程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文旅部门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荆文产文〔2019〕5号)》
政策条款:3.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5A、4A级景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文旅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
政策条款:4.对新创建国家、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文旅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
政策条款:5.对纳入全市服务业“五个十工程”的文化旅游示范园区和认定的市级文化旅游服务集聚区,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文旅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
政策条款:6.对首次被认定为湖北省文旅名县、名镇、名村名街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文旅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
政策条款:7.对首次被认定为全国、全省、全市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文旅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
政策条款:8.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饭店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文旅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
政策条款:9.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备注:评定标准现已更改为甲级、乙级、丙级3个等级。)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文旅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
政策条款:10.对新评定为湖北省5A级、4A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文旅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
政策条款:11.对在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全国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开发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全省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开发主体,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文旅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
二、申报类政策
政策条款:12.包机入鄂旅游奖。旅行社以包机方式接待国(境)外、省外团队游客入鄂旅游、游客均在湖北住宿2晚及以上,游览2个及以上A级景区:(1)国(境)外航班包机入鄂:每班奖励3万元,游客均在湖北住宿每增加1晚,额外奖励0.5万元。(2)国内航班包机入鄂:每班奖励2万元,游客均在湖北住宿每增加1晚,额外奖励0.5万元。
申报程序(流程):1.旅行社使用奖励申报审核系统实时填报团队详细信息,提交纸质凭证,省文化和旅游厅采购第三方审核公司对申报资料实时审核。2.包机入鄂旅游奖和航班切位入鄂旅游奖,旅行社申报的省外团队只计入其中一个奖项。3.根据旅行社申报奖励的时间顺序,奖励资金用完为止。
牵头单位: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2023年旅行社“引客入鄂”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文旅办发〔2023〕7号)》
政策条款:13.航班切位入鄂旅游奖。旅行社以航班切位方式(每班切位30人及以上)接待省外游客入鄂旅游,游客均在湖北住宿2晚及以上、游览2个及以上A级景区:(1)对国(境)外人数累计达到1000人(含)及以上的给予奖励:①1000(含)人以下部分,每人奖励80元;②1000人-3000人(含)部分,每人奖励90元;③超过3000人部分,每人奖励100元。(2)对国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数累计达到1500人(含)及以上的给予奖励:①1500(含)人以下部分,每人奖励60元;②1500人-8000人(含)部分,每人奖励70元;③超过8000人部分,每人奖励80元。
申报程序(流程):1.旅行社使用奖励申报审核系统实时填报团队详细信息,提交纸质凭证,省文化和旅游厅采购第三方审核公司对申报资料实时审核。2.包机入鄂旅游奖和航班切位入鄂旅游奖,旅行社申报的省外团队只计入其中一个奖项。3.根据旅行社申报奖励的时间顺序,奖励资金用完为止。
牵头单位: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2023年旅行社“引客入鄂”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文旅办发〔2023〕7号)》
政策条款:14.专列入鄂旅游奖。旅行社以旅游专列方式接待国(境)外、省外团队游客入鄂旅游,每趟专列人数400人及以上,游客在湖北均离车住宿2晚及以上、游览2个及以上A级景区:(1)国(境)外专列入鄂:每列奖励6万元,游客在湖北均离车住宿每增加1晚,额外奖励0.5万元。(2)国内专列入鄂:每列奖励4万元,游客在湖北均离车住宿每增加1晚,额外奖励0.5万元。
申报程序(流程):1.旅行社使用奖励申报审核系统实时填报团队详细信息,提交纸质凭证,省文化和旅游厅采购第三方审核公司对申报资料实时审核。2.专列入鄂旅游奖和列车团队入鄂旅游奖,旅行社申报的省外团队只计入其中一个奖项。3.根据旅行社申报奖励的时间顺序,奖励资金用完为止。
牵头单位: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2023年旅行社“引客入鄂”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文旅办发〔2023〕7号)》
政策条款:15.列车团队入鄂旅游奖。旅行社接待省外团队游客乘坐列车入鄂旅游(团队人数50人及以上),游客均在湖北住宿2晚及以上、游览2个及以上A级景区:(1)对国(境)外人数累计达到1000人(含)及以上的给予奖励:①1000(含)人以下部分,每人奖励40元;②1000人-3000人(含)部分,每人奖励45元;③超过3000人部分,每人奖励50元。(2)对国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数累计达到2000人(含)及以上的给予奖励:①2000(含)人以下部分,每人奖励25元;②2000人-8000人(含)部分,每人奖励30元;③超过8000人部分,每人奖励35元。
申报程序(流程):1.旅行社使用奖励申报审核系统实时填报团队详细信息,提交纸质凭证,省文化和旅游厅采购第三方审核公司对申报资料实时审核。2.专列入鄂旅游奖和列车团队入鄂旅游奖,旅行社申报的省外团队只计入其中一个奖项。3.根据旅行社申报奖励的时间顺序,奖励资金用完为止。
牵头单位: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2023年旅行社“引客入鄂”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文旅办发〔2023〕7号)》
政策条款:16.包船入鄂旅游奖。旅行社以包船(豪华游船、普通游船等有住宿功能)方式接待省外团队游客入鄂旅游,每团人数200 人(含)以上,游客在湖北均上岸住宿2晚及以上、游览2个及以上A级景区:每船奖励2万元,游客在湖北均上岸住宿每增加1晚,额外奖励0.5万元。
申报程序(流程):1.旅行社使用奖励申报审核系统实时填报团队详细信息,提交纸质凭证,省文化和旅游厅采购第三方审核公司对申报资料实时审核。2.根据旅行社申报奖励的时间顺序,奖励资金用完为止。
牵头单位: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2023年旅行社“引客入鄂”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文旅办发〔2023〕7号)》
政策条款:17.接待省外团队游客增长量排名奖。满足条件:1.旅行社2022、2023年度连续接待省外团队游客;2.按照旅行社2023年接待省外团队游客(团队游客均在湖北住宿1晚及以上、游览1个以上A级景区,纳入统计)人天数较2022年接待省外团队游客(团队游客均在湖北住宿1晚及以上,纳入统计)人天数的增长量排名;3.奖励金额,按照旅行社2023年接待省外团队游客(团队游客均在湖北住宿1晚及以上、游览1个以上A级景区,纳入统计)人次数较2022年接待省外团队游客(团队游客均在湖北住宿1晚及以上,纳入统计)人次数的增长量,以最高20元/人为标准,前100名给予最高10万-150万奖励。4.奖励标准:(1)排名1-10名,最高奖励150万元(共1500万元);(2)排名11-30名,最高奖励100万元(共2000万元);(3)排名31-60名,最高奖励30万元(共900万元);(4)排名61-100名,最高奖励10万(共400万元)。
申报程序(流程):1.2024年1月1日后申报、审核。2.旅行社使用奖励申报审核系统实时填报团队详细信息,提交纸质凭证,省文化和旅游厅采购第三方审核公司对申报资料实时审核。
牵头单位: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2023年旅行社“引客入鄂”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文旅办发〔2023〕7号)》
政策条款:18.旅行社引客入荆奖励。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组织游客在本市住宿2晚及以上、游览本市2个及以上经营性A级旅游景区、在此期间内累计接待4000人及以上且无重大投诉、无安全事故的旅行社,按照接待人次进行排名,排名前十的给予奖励,其中排一至三名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排四至十名的,各奖励10万元。
申报程序(流程):1.2024年1月5日前集中申报上一年度累积奖励。2.企业申报资料:(1)荆门市旅行社引客入荆奖励申报表(一式两份)、2023年荆门市旅行社引客入荆奖励汇总表;(2)电子合同编号、同业合同编号(如无地接社的,不提供)、团队传真确认件(如无地接社的,不提供)、团队信息-电子行程单(包括基本信息、游客名单和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车辆、景区、住宿标准、用餐标准等事项)、旅游包车合同及确认件。自驾游团队还需提供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等相关交通证明票据;(3)A级旅游景区发票(景区可以网上平台进行预约的,旅行社还需提供预约、核销记录;景区不能通过网上平台预约或公告无需预约的,旅行社提供相关进入景区的证明材料);(4)酒店住宿发票和游客住房分配表(明确到每名游客);(5)第三方审核时需按要求提供财务资料。3.办理流程:申报主体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申报,受理后转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初审后报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市文旅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7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兑付。
牵头单位:文旅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23〕1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促进文化旅游消费快速反弹复苏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23〕17号)》
政策条款:19.文旅形象产品推广奖励。对市场主体在中、省级媒体(含知名网媒旅游首页面)投放我市文旅形象广告和旅游产品广告,或在省内其他市州及周边省份地级市等目标市场投放商圈户外广告、小区楼宇广告、交通枢纽大屏广告等,单次投入10万元及以上的,按投入资金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申报程序(流程):1.企业申报资料:提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营业执照、广告合同、刊播实例证明(分刊播初期、中期、末期,提供3次截图、照片或实物)、付款凭证、广告公司结案报告。第三方审核时需按要求提供财务资料。2.办理流程:申报主体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窗口申报,受理后转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初审后报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市文旅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3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兑付。3.本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牵头单位:文旅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促进文化旅游消费快速反弹复苏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23〕17号)》
政策条款:20.网络引流宣传奖励。鼓励市场主体与头部新媒体营销平台合作,联合“网红”“推荐官”等开展线上线下宣传营销活动。对传播面覆盖省内外、直播累计观看人次达1000万及以上、相关视频累计点赞达100万及以上的营销活动,给予网络引流宣传奖励。其中,单次活动投入15万元及以上、粉丝量合计达到500万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单次活动投入50万元及以上、粉丝量合计达到1500万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次活动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粉丝量合计达到3000万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申报程序(流程):1.企业申报资料:(1)活动举办前提供实施方案或宣传策划案报县市区文旅局备案;(2)申报时提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营业执照、广告合同、刊播实例证明(网络截图、现场照片或视频等。其中,直播需提供完整录屏,粉丝量审核时需二次确认)、付款凭证、广告公司结案报告;(3)第三方审核时需按要求提供财务资料。2.办理流程:(1)中心城区(东宝、掇刀、漳河新区)申报主体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申报,受理后转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财政局初审,初审后报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市文旅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3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通知区财政先行兑付,区财政兑付后向市财政申请拨付市级承担部分;(2)其他县(市、区)申报主体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申报,受理后转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县(市、区)文旅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3日后报县(市、区)财政局审批并拨付资金。3.本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牵头单位:文旅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促进文化旅游消费快速反弹复苏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23〕17号)》
政策条款:21.新媒体宣传推介奖励。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类新媒体平台以“特色介绍”“旅游攻略”“线路策划”等方式宣传推介我市文旅产品。对网络原创推文自发布之日起一周内阅读量达5万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阅读量达10万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网络短视频自发布之日起一周内浏览量达30万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浏览量达100万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网络直播累计观看量达30万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累计观看量达100万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以上奖励在同类型平台内容相同或类似的,不重复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1.企业申报资料:提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内容原创及无版权纠纷声明、刊播实例证明(网络截图、现场照片或视频等。其中,推文和短视频浏览量审核时需二次确认,直播需提供完整录屏)、电子源文件。2.办理流程:申报主体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申报,受理后转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初审后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审核通过在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5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兑付。3.本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牵头单位:文旅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促进文化旅游消费快速反弹复苏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23〕17号)》
政策条款:22.景区主题营销活动奖励。鼓励经营性A级旅游景区设计、举办丰富多彩的系列文旅主题活动。对单个主题活动投入10万元及以上的,按投入资金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申报程序(流程):1.企业申报资料:(1)经营性A级景区举办主题活动前将活动策划方案及预算向县市区文旅局报备;(2)申报时提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实施方案或活动策划方案、舞台音响灯光等物料及演职人员合同、实例证明(网络截图、现场照片)、付款凭证、当月游客接待量相关财务资料;(3)第三方审核时需按要求提供财务资料。2.办理流程:(1)中心城区(东宝、掇刀、漳河新区)项目,申报主体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申报,受理后转区文旅局和区财政局初审,初审后报市文旅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市文旅局网站公示,公示3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通知区财政先行兑付,区财政兑付后向市财政申请拨付市级承担部分;(2)其他县(市、区)项目,申报主体向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申报,受理后转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县(市、区)文旅局网站公示,公示3日后报县(市、区)财政局审批兑付。
牵头单位:文旅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促进文化旅游消费快速反弹复苏政策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23〕17号)》
招商引资相关政策
一、外商投资奖励
政策条款:1.对在本市新注册或增资设立的合同外资1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币种)以上(含本数)的外资企业,且形成实际投入的,按企业实缴合同外资(不包括股权出资、外方股东贷款、投资性公司投资)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申报程序(流程):1.企业提供书面申请、招商引资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实际到资凭证、投资者出资证明书、FDI入账登记表和财务报表等,向县市区外资主管部门申报。
2.县市区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同级财政等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批后兑现。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外资工作主管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招商引资政策(2022版)的通知(荆政发〔2022〕1号)》
住建部门相关政策
一、建筑业类政策
政策条款:1.对实现年度建筑业产值5亿元以上(含本数,下同)、在荆门市域外实现年度建筑业产值1亿元以上、稳定吸纳本地市民就业100人以上的建筑业企业,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建筑业企业,依照相关规定,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或就业补贴;对积极申报建筑业产值的纳统企业,一并予以表彰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住建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30号)》
政策条款:2.积极引进市外高等级资质大型建筑业企业到我市落户,对迁入我市的特级(综合)、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迁入我市的特级(综合)、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其在我市设立区域型总部、功能型总部或独立法人子公司的,在申请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建设用地时,可享受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住建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30号)》
政策条款:3.鼓励建筑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或采取控股、参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申报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一级(甲级)资质。对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一级(甲级)资质的建筑企业,连续3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分别给予60%、40%、30%的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住建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30号)》
政策条款:4.对全市范围内获得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湖北省市政示范工程、湖北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装饰楚天杯)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全市范围内获得中国建设优质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建筑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住建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30号)》
二、非居民用户类政策
政策条款:5.荆门市中心城区(包括主城区以及子陵、牌楼、团林、麻城、漳河五组团,下同)供水供气公共管网覆盖区域内,具备安装条件的工商企业建筑区划红线连接公共管网的用水用气接入工程建设实现“零投资”。
申报程序(流程):免申即享
牵头单位:住建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建局等部门荆门市中心城区工商企业建筑区划红线外用水用气接入工程“零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函〔2021〕15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政策
政策条款:1.对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按照专利申请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资助;对实施应用转化的发明专利再给予每件5万元的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中心城区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窗口申报,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窗口申报。
申报资料:1.申报授权发明专利奖励, 《荆门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发明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官费收据、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
2.申报实施应用转化奖励,《荆门市发明专利实施应用转化奖励申请表》、发明专利证书及扉页、企业营业执照、发明专利实施应用转化情况报告、实施应用转化相关证明材料、经济效益证明材料、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项目真实性承诺书。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政策来源:《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调整支持现有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荆办明电〔2022〕1号)》
政策条款:2.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申报程序:中心城区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窗口申报,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窗口申报。
申报资料:《荆门市优秀获奖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授奖文件、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获奖的专利证书。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政策来源:《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调整支持现有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荆办明电〔2022〕1号)》
政策条款:3.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获得贷款的科创主体,2年内按照同期国家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因质押贷款产生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申报程序(流程):中心城区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窗口申报,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窗口申报。
申报资料:《荆门市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申请表》、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评估机构出具的专利权评估报告,评估费支出凭证及发票,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企业营业执照、出质的专利权证书复印件。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政策来源:《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调整支持现有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荆办明电〔2022〕1号)》
政策条款:4.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商标所属企业50万元奖励。
申报程序: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政策来源:《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调整支持现有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荆办明电〔2022〕1号)》
政策条款:5.对获得湖北地理标志大会暨品牌培育创新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我喜爱的湖北品牌”电视大赛金奖、银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申报程序: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1〕10号
政策条款:6.对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5万元奖励。
申报程序: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0〕11号
政策条款:7.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中心城区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窗口申报,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窗口申报。
申报资料:《荆门市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奖励申请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企业营业执照。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1〕10号
政策条款:8.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一次性给予商标持有者或产品所属企业10万元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0〕11号
政策条款:9.对经批准成立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ITU)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资助30万元;对经批准成立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资助20万元;对经批准成立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下属工作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资助10万元。对经批准成立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的单位,给予资助5万元。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政策来源:《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联合发布
政策条款:10.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并经批准发布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政策来源:《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联合发布
政策条款:11.获得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政策来源:《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联合发布
政策条款:12.对获AAAA级、AAA级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政策来源:《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联合发布
政策条款:13.对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并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的单位,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资助。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政策来源:《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联合发布
政策条款:14.对首次通过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民营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荆政发〔2017〕13号)
政策条款:15.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届市长质量奖评选指标为4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评选指标为6个。
第十五条第二款“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按50%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第三款“鼓励企业或组织积极争创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优先推荐评选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对获得长江质量奖的单位,市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长江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按50%给予奖励。”
申报程序(流程):按认定类政策程序兑现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政策来源:1.《关于印发荆门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0〕14号)2.《关于发布第一批认定类政策项目的通知》3.《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0〕11号)4.市质强委《关于增加市长质量奖评选指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