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和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中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着力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确保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主要内容
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具体措施〉的通知》(鄂办文〔2023〕44号),我市积极推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助推京山城市高质量发展。
1.强化规划引领。坚持发挥规划管控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中的积极作用,编制了《京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将文化传承及文物保护列入专项章节编制,将全市文物、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在内的历史文化保护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对历史文化遗产及其整体环境实施保护和管控,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市发展共融共生。
2.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联席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各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相关要求纳入京山市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在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手续时,由住建、规划、文旅等部门实行联合审批,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3.实施挂牌保护。按照“应保尽保、应挂尽挂”原则,组织各镇及街道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和认定。通过对每处建筑进行现场勘查、实测实量,针对不同类型建筑的使用性质、建筑特色、完好程度等情况,提出保护、使用和修缮的具体要求,测绘建档、公示挂牌。目前,我市2022年55处历史建筑已完成测绘建档、挂牌保护、录入京山市历史建筑目录库等工作;2024年新增22处历史建筑已完成测绘建档、挂牌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