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为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2号)文件精神,从2024年2月1日起,湖北省范围内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区域划分类别,京山市执行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即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京山市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是执行以上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从2024年2月1日起,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以上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京山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投诉举报电话:0724—7225365
附件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2号)公示链接(https://www.hubei.gov.cn/zfwj/ezbf/202401/t20240125_5061265.shtml)
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如图所示
京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