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方案》政策解读
《京山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京政办发〔2024]8号),公布实施了京山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新标准,现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背景
(一)上级有要求。2023年,省政府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应于本标准公布后三个月内,重新公布本地区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标准,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今年3月,荆门市、钟祥市已分别发文,明确细化了荆门市中心城区和钟祥市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相关标准。2015年,原京山县房产管理局、京山县物价局印发《关于印发京山县“两镇两区”房屋动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关于公布京山县“两镇两区”房屋动迁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标准的通知》京价字〔2015〕23号文,明确了新市镇、永兴镇、京山经济开发区、京山温泉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相关标准,并一直沿用至今。出台全市统一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是大势所趋。
(二)依法行政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不断增加,原“两镇两区”旧标准仅限于“两镇两区”,不能覆盖全市所有乡镇,部分项目落地时征迁工作无标准可依、于法无据。出台全市统一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是刻不容缓。
(三)群众有期待。由于全市征迁补偿缺乏统一标准,镇与镇、村与村、街道与街道、项目与项目之间相互攀比,无形中增加了工作难度,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因此,出台全市统一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是迫在眉睫。
二、起草《方案》前期工作情况
本《方案》的拟定,是在“两镇两区”标准和《武荆宜高铁京山段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基础上,采取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主要沿用“两镇两区”成熟的工作方法,参照周边县市区标准,结合《武荆宜高铁京山段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最终形成了《方案(送审稿)》,确保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更全面、更完善、更合理。
(一)前期准备。2023年6月-2024年3月,市征收办参照周边市区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初步拟定《方案(讨论稿)》,并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司法、温泉、新市、永兴街道等部门多次讨论后,形成初稿。
(二)征求意见。2024年3月7日、4月16日,市政府办公室通过OA系统两次征求14个市直单位、16个镇区(街道)相关意见,并于4月16日在京山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三)修改完善。截止5月22日,共收集到7个镇、街道反馈的意见或建议35条,经会同相关市直部门、市司法局、律师讨论研究,采纳合理建议16条。
本《方案(送审稿)》属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已通过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并按要求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方案》进行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最后得出结论为:本项目的初始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三、出台《方案》的目的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不断增加,同时,征收过程中出现的标准不统一、群众有争议、无法律依据等问题也逐渐增多,适时研究出台《方案》,对推进“城市和产业双集中”、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利益、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等都具有积极作用。
四、《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包含指导思想、房屋征收组织和责任、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未登记建筑认定及处理、适用范围、房屋征收实施程序和相关要求等7大方面,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规范房屋征收职责。明确市征收办为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统筹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的征收管理。各镇、街道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辖区项目范围内房屋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在原集中还建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房屋征收采取迁建安置方式,被征收人放弃迁建住房宅基地的,给予宅基地补助20000元。
(三)细化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住宅主屋货币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附件1);住改非房屋补偿标准不变,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由1.6%调至5%,与非住宅标准一致;非住宅补偿标准不变;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方式不变,按评估价补偿;附属房屋、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附件2、3、4);风景树木迁移费补偿标准不变,新增备注;搬迁补助费标准不变;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每月500元调至城市规划区外每月800元、城市规划区内每月1000元;增加新宅基地场地平整补助费每户10000元。
(四)增加其他事项。如新增奖励办法,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在各项目指挥部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根据征收范围、规模和区位确定,并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对征收范围内涉及补偿金额大、差距大、变化大的疑难问题,由市征收办协调镇(街道)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研究解决等其他事项。
(五)明确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具体情形。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实施单位会同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五、成果应用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方案。因非农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土地的,参照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国家、省对国防、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适用期限和解释权
本方案自2024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方案由京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京山市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读。
京山市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