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征安告[2024]0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城山村、窑山村拟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以来,京山市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京山市人民政府组织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温泉街道城山村一组、窑山村四组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城山村、窑山村拟征收土地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商业项目建设需要,京山市拟征收温泉街道城山村一组、窑山村四组等地共计6.4432公顷(椭球面积),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区城山村、窑山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6.4432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6.4432公顷(耕地0.4974公顷),建设用地面积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地上房屋0栋;涉及青苗0.4974公顷。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荆门市人民政府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I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温泉街道办事处为67.65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174.3530万元、安置补助费261.5295万元、青苗补偿费1.3430万元,合计437.2255万元。
2.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24]12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1. 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温泉街道城山村、窑山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温泉街道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 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向京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京山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 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京山市人民政府或温泉街道办事处反映。(温泉街道动迁办 张虎 17786758051)
4.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温泉街道办事处、城山村村民委员会、窑山村村民委员会、城山村一组、窑山村四组,并已在京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jingshan.gov.cn/。
联系电话:17671341876
特此公告。
京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