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请变更出生年月的,确属户籍登记有误的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并分别提供下列相关证件、证明:
(1)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其母亲生产时的医院原始病历档案复印件(复印件来历要有说明和签章);
(2)国家公务员序列及参公管理的干部凭市委组织部的《更正出生日期认定函》及市局治安支队《更正出生日期通知单》;
(3)历次人口普查登记表原始登记记录复印件(复印件来历要有说明和签章);
(4)学校学籍档案复印件(复印件来历要有说明和签章);
(5)居民身份证、旧居民户口簿或旧常住人口登记表、结婚证、毕业证等证件。
经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制作《调查走访笔录》,分管领导审核,上报县局户政科审批后,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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