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21011423340J/2024-03772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布机构: 京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4-12-02
文 号: 京政征告〔2024〕第014号 有 效 性: 有效

土地征收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02 00:00信息来源:京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京山市2024年度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情况

1、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鄂政土批(荆门)〔2024〕51号

3、批准时间:2024年11月28日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已纳入《京山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号:2022CPKF4208820003)》(荆政函﹝2022﹞53号),拟用于宋河镇年产45000吨亚克力装饰板材补征项目建设。

三、征收土地的面积和范围

本次批准土地征收涉及宋河镇发水河村、同升村。共计批准征地1.7892公顷,其中农用地1.4997公顷(含耕地1.3757公顷),建设用地0.2895公顷。

四、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征收,由京山市人民政府授权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涉及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等,我市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做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我市人民政府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认为本土地征收决定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向京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60日的除外。(注:国务院批准用地属于国务院行政行为,不可提起复议和诉讼,其异议反馈渠道可添加对补偿标准的异议等方面表述,确保本公告的完整)

(二)京山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宋河镇政府,宋河镇发水河村、同升村,并已在京山市门户网站公布。


京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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