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在守护农村集体“家底”、防范资产流失,同时盘活资源价值、壮大集体经济等方面,探索创新了一系列措施。为更好落实中央、省、市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质效,市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起草背景
为推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号)、《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45号)、《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鄂农发〔2018〕11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24〕2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起草了本《意见》。
二、起草过程
市农经中心组织工作专班认真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关于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政策文件,收集成功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有的放矢,确保拟出台文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落地见效。《意见》初稿拟定后,市农经中心面向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意见》(草案)。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八个部分,39条,涵盖了控制新增债务、加强“三资”管理、强化工程项目监管、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加强民主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1.严格控制新增债务。要求村集体强化项目规划,落实预决算、“四议两公开”及报批制度,镇(街道)组织定期审计,确保集体量入为出。
2.切实加强“三资”管理。第二至第四部分,分别对加强村级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作出要求。要摸清家底,规范资金、资产管理。开展合同审查,规范资源发包,盘活利用集体资源。
3.强化工程项目监管。根据《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按照20万元以下、20到100万元、100到400万元、400万元以上的标准分别制定项目建设程序。
4.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从实行签审制度、严禁举债列支、严格预算管理、合理确定村干部报酬、从严控制补贴发放、严格控制各项费用,严禁乱摊派、乱收费等各方面进行了规定。
5.切实加强民主管理。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的要求实行民主决策,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加强民主监督,落实财务公开制度。
6.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镇(街道)要负责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管理。对有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