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京山市温泉路3号
联系方式:0724——722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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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 下午 2:30-6:0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单位负责人:廖国雄
第一条 根据 《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荆文〔2019〕12号)和《中共京山市委、京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山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9〕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市地震局牌子。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荆门市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地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 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相关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 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助上级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应对一般灾害指挥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 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 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森林火灾扑 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助管理和指导、协调全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八) 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 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镇区(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全市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制定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管理,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承担市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安全生产、森林防火、防汛抗旱、减灾救灾等议事协调和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十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市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市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全市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市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 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安全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的行政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局,监管职责仍由市应急管理局承担。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上级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4.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5.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工作。
6.市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按照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的职责分工,执行市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综治、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提案、建议、档案、调查研究和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全市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等公众知识普及工作。
(二) 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全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管理,协调跨区域应急救援力量与现场保障。
(三) 政工人事股。承担人才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精神文明建设、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四) 教育法规规划统计股。承担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负责所属培训机构、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组织管理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政策研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五)火灾防治和救灾物资保障股。指导城镇、农村、森林等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单位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拟订全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负责我市救灾物资的收储、管理,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六)防汛抗旱和地震地质灾害救援股。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预防工作。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协调全市地震和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全市化工(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组织市内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八)安全生产基础股。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 尾矿库)、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九)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政治部。协助开展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日常工作由政工人事股、教育法规规划统计股承担。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政治部主任1名;正股级领导职数12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1名)。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京山市委、京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编办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 4月 1日起施行。
根据《市委编委关于调整安全生产审批职责的通知》(京编文〔2023〕51号)文件精神,对安全生产审批职责等相关事项调整如下:
将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新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4项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教育法规规划统计股具体承担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