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需提供的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收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离婚证复印件);
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调查核实(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十六条规定);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
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收养评估报告);
收养登记申请书(2寸免冠登记照片2张)。
2、送养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福利院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被收养人的户口复印件、寻亲公告;
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声明(被收养人8岁以上须出具);
弃婴、儿童入院的原始记录【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含捡拾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二)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需提供的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收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离婚证复印件或个人声明);
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调查核实(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十六条规定);
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
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收养评估报告);
收养登记申请书(2寸免冠登记照片2张)。
2、送养人需提供的材料:
福利院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福利院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被收养人的户口复印件;
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声明(被收养人8岁以上须出具);
孤儿入院的原始记录【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孤儿入院登记表(含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三)收养社会散居孤儿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需提供的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收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离婚证复印件);
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调查核实(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十六条规定);
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
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收养评估报告);
收养登记申请书(2寸免冠登记照片2张)。
2、送养人需提供的材料:
孤儿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监护证明和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被收养人的户口复印件;
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声明(被收养人8岁以上须出具);
孤儿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需提供的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收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离婚证复印件);
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调查核实(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十六条规定);
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
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收养评估报告);
收养登记申请书(2寸免冠登记照片2张)。
2、送养人需提供的材料: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被收养人的户口复印件;
生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声明(被收养人8岁以上须出具);
计划生育协议书(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收养人与送养人、被收养人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或经公证部门公证)
注: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的父母子女关系,如果户口和出生证明反映不出关系,必须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或进行公证或亲子鉴定。
(五)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需提供的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收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离婚证复印件);
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调查核实(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十六条);
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
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收养评估报告);
收养登记申请书(2寸免冠登记照片2张)。
2、送养人需提供的材料:
1)生父母作为送养人需提供的材料: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被收养人的户口复印件;
计划生育协议书(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调查核实(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十六条规定);
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提交生父母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下落不明的证明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
生父母单方送养的,应提交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声明(被收养人8岁以上须出具);
其他有关材料。
2)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危害可能的(精神病人)需提供:
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被收养人的户口复印件;
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文书;
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出具);
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公证;
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声明(被收养人8岁以上须出具);
生父母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还应当出具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经公证的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如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也已死亡的,还要出具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医疗部门)。
(六)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要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需提供的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收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离婚证复印件)。
2、送养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被收养人户口复印件;
被收养人与生父或生母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出生证明);
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声明(被收养人8岁以上须出具);
其他有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