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市2024年度解决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突出问题(农村供水保障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土地使用公告如下:
一、使用批准情况
1、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25〕641号
3、批准时间:2025年5月30日
二、使用土地的用途
本次使用国有土地,拟用于2024年度解决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突出问题(农村供水保障工程项目建设。
三、使用土地的面积和范围
本次批准使用涉及石龙水库管理处国有土地,共计批准用地1.5995公顷,其中国有农用地1.5995公顷(无耕地),同时收回石龙水库管理处批准使用土地原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土地使用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使用,由京山市人民政府授权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用地补偿。
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用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涉及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等,我市人民政府将依据征(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做出征(用)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交付土地。
征(用)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用)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我市人民政府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认为本土地使用决定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向京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60日的除外。
(二)京山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使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发布使用土地公告。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石龙水库管理处,并已在京山市门户网站公布。
附件:
红线图.pdf
2024年度解决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突出问题批复文件.pdf
京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