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2101142452XW/2025-0208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京山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5-08-06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下载: 附件下载

【文字解读】《京山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8-06 00:00信息来源:京山市司法局

近年来,我市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动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等方面,探索创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为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作出了系统性原则性规定。为抓好贯彻落实,提高我市涉企行政检查质效,市司法局组织起草了《京山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一)顶层设计的刚性要求:从“规范权力”到“护航发展”的进阶

近年来,国家层面持续强化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提出“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则进一步细化要求,强调“防止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这些政策的核心指向,是通过制度化、标准化的执法规范,平衡“监管必要性”与“企业获得感”,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可预期的发展环境。京山市作为湖北省县域经济的重要板块,肩负着“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高地”的使命,必须将国家政策转化为本地化的操作指南,《办法》的出台正是这一逻辑的必然延伸。

(二)基层治理的现实需求:破解企业“检查负担过重”的痛点

从京山市的实践来看,涉企行政检查长期存在三个突出问题:一是“多头检查”现象突出,不同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类事项重复检查,消耗企业大量迎检精力;二是“标准不透明”问题明显,部分检查事项、频次、标准未提前公开,企业难以提前准备;三是“执法规范性不足”,个别执法人员存在程序简化、态度生硬等问题,影响政府公信力。这些问题不仅增加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可能挫伤市场主体信心。在此背景下,《办法》以“规范检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提升监管效能”为目标,直击痛点、靶向施策,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

(三)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抓手:以“程序正义”推动“实质公正”

行政检查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形式,其规范化程度直接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成色。《办法》通过明确检查主体资格、公示检查事项、规范检查程序、强化监督问责等制度设计,将行政检查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不仅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职行为的约束,有助于构建“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涉企执法生态,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39条,涵盖检查原则、主体资格、程序规范、监督问责等全链条内容,其核心逻辑可提炼为“四个坚持”——坚持依法依规、坚持企业友好、坚持协同高效、坚持责任闭环。

(一)坚持依法依规:划定权力边界,杜绝“任性检查”

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首要任务,是明确“谁可以检查”“依据什么检查”“按什么程序检查”。《办法》从三个层面筑牢制度防线:

主体资格法定化:明确行政检查必须由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实施,且委托书需载明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并公开。这一规定杜绝了“临时机构”“临时人员”随意检查的空间,确保检查主体“师出有名”。

检查事项透明化: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将检查主体名称、事项依据、频次上限等信息向社会公示,且动态调整交叉重复事项。这意味着企业可通过公开渠道提前知晓“谁来查、查什么、多久查一次”,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被动应对。

检查程序标准化:规定检查前需制定方案并报负责人批准,实施时需出具通知书、制作现场笔录,紧急情况需24小时内补办手续。这些流程设计既保障了执法的严肃性,也为企业配合检查提供了明确指引。

(二)坚持企业友好:降低干扰强度,提升“检查温度”

《办法》的创新性体现在将“企业感受”作为制度设计的核心考量,通过分类管理、非现场监管、联合检查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分类施策,精准检查:区分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三种类型,明确日常检查针对不特定对象,专项检查针对突出问题,个案检查针对投诉线索。特别是要求“同一部门季度内对同一企业的多个事项合并检查”“上级已检查的事项下级不再重复”,从源头避免“多头跑、重复查”。

非现场监管优先:鼓励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互联网 监管”等方式实施检查,明确“可通过技术手段有效监管的事项不得入企现场检查”。这一规定既顺应了数字化监管趋势,也减少了企业迎检的时间成本。

包容审慎监管:推行“扫码入企”“一表通查”“综合查一次”等创新机制,对轻微违法以教育劝导为主,确需处罚的“依法公正裁量”,体现了“因地施策、因企施策”的治理智慧。

(三)坚持协同高效:打破部门壁垒,形成监管合力

涉企行政检查涉及多个部门,《办法》通过机制创新破解“各自为政”难题,推动监管资源整合与效能提升。

联合检查常态化:明确“同一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检查”“多部门在同一月检查同一企业的由属地统筹协调”,避免“九龙治水”导致的重复检查。特别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应合尽合”要求,显著提升了监管效率。

信息共享制度化:规定除涉密信息外,检查结果、线索等需实时共享,推动违法线索互联、检查结果互认。这种“数据跑路代替企业跑腿”的模式,既减少了企业重复提供材料的负担,也增强了监管的精准性。

合规指导前置化:推行行政合规指导制度,要求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宣传法律法规、提示违法风险,帮助企业提前规避违规行为。这种“服务型监管”模式,将监管重心从“事后处罚”转向“事前预防”,实现了监管效能与企业满意度的双赢。

(四)坚持责任闭环:强化监督问责,倒逼规范履职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办法》通过全链条监督问责机制,确保各项规范要求落地见效。

备案管理全程化:要求行政检查计划、入企检查事项提前备案,市司法局对超频次、超范围检查及时督促纠正。这种“事前报备、事中监督、事后评估”的管理模式,构建了覆盖检查全流程的监督网络。

社会监督多元化:畅通12345热线、工商联投诉等渠道,要求公开年度检查次数、企业最高频次等数据,接受社会评判。特别是“检查对象可投诉举报”的规定,赋予了企业“用脚投票”的权利,倒逼执法部门规范行为。

责任追究精准化:明确对无资格检查、程序违规、擅自部署专项检查等行为严肃问责,同时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区分主观过错与客观条件,保护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积极性。这种“奖惩分明”的导向,有助于营造“敢为不乱为”的执法生态。

三、特色亮点

《办法》以优化营商环境为核心,通过四大特色亮点构建科学监管体系:一是统筹规范检查行为,推行“年度计划备案 动态调整”机制,严格限制检查频次,实行“一表通查”“综合查一次”等合并检查模式,杜绝多头执法;二是创新智慧监管方式,依托“互联网 监管”、“扫码入企”等技术手段,推动非现场检查、信息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对企业干扰;三是强化分类精准监管,根据企业信用等级、风险评价实施差异化检查,对新业态明确“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并建立涉企合规指导清单,前置化解违法风险;四是完善监督问责机制,通过检查数据公开、经济影响评估、投诉举报快速响应及行政执法免责清单等制度,既保障企业权益,又规范执法行为,实现监管效能与营商环境的双提升。

打印 关闭